江苏:中小企业劳动争议频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04:29 482 人看过

5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1年度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报告和十大典型案例。201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近3.7万件,同比上升8.28%。记者注意到,中小企业仍是劳动争议案“重灾区”。

2011年度十大案例之一对一则常见法律争议给出了明确答案。2010年2月8日,海安某出租汽车公司代班驾驶员王某在送客途中坠河身亡。为申请工伤赔偿,王妻冯某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院。出租车司机与公司,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一直以来存在很大争议。法院认为,表面上看,出租车司机具有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劳动地点的权利,但实际上司机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而获得谋生机会,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也要求出租车公司为司机购买社会保险、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确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03年11月,赖某进入某电缆公司从事操作工,双方订有劳动合同。2009年10月公司下达《工作任务指派书》,明确在保持工作关系隶属地不变的情况下,安排赖某至分公司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两次遭拒后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赖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书面警告书、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19600元,δ获支持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电缆公司的行为属于合理的适度调整,不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也δ侵害赖某合法权益,遂判决驳回赖某的诉讼请求。

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晓蓉认为,近年来,政府对中小企业在融资、技术、市场等方面给予大量优惠政策,但在用工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政策方面的关注不够。她建议,相关部门应考虑市场机制的作用,防止用工制度过于僵化。“尤其重点关注建筑、餐饮、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等特定行业的中小企业劳动关系调整问题,改革、规范现有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制度,使中小企业的劳动用工尽可能实现市场化、弹性化和灵活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2日 23: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申请仲裁相关文章
  • 江苏企业服务平台重点服务中小企业
    23日,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推进会在南京召开,并且指出企业服务平台重点服务中小企业。据了解江苏省26家窗口平台将在今年年底全面建设完成。作为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核心组成环节,窗口服务平台的建设将在今年全面完成,突出平台优势、发挥平台经济将成为我省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新亮点。公益服务也要模式创新企业家可以当班长,班长既可以帮扶同学企业解决融资、创新、渠道拓宽等问题,还负责联络班级同学开展交流、联谊活动,有时候打场球、一场饭局,大家一碰头还真能解决不少问题谈起自创的舵手班服务模式,南通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理事长鞠某某便滔滔不绝。舵手班同学公社、大学生创客公社、中老年爱心公社。短短三年间,南通平台搭建的企业家朋友圈、互助圈就在当地的中小企业圈子里出了名。在这里,郎咸平来办过讲座,叶檀来授过课,每季度还定期举办联谊活动。服务业要想着法子去创新,只有企业认可了,服务的效果才会提
    2023-06-09
    62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在工作中,作为劳动者和企业来说,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如果没有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维护我们劳动者的权益,我们将会受到更多的不合理和不公平对待,所以如果企业在不合法的情况下不履行对我们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而在协商后还是不能解决,这时候我们就应该依靠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的规定走法律途径以维护自己利益。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境内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社会力量调解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或工业园区设立
    2023-04-28
    485人看过
  • 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部门: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文号:苏劳社仲[2008]1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苏州市劳动争议发布部门: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文号:苏劳社仲[2008]1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
    2023-04-22
    343人看过
  • 江苏成立劳动争议案审判庭集中审理劳资纠纷
    东方网10月26日消息:为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日前专门成立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这也是江苏首家具有独立建制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据玄武区法院副院长李传松介绍,近年来,玄武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仅今年1至8月份新收案件就达1086件。同时,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群体性纠纷明显增多、突发性劳动争议案件增多、争议主体和内容复杂化、纠纷的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等一些新特点,要求法院加大审判工作力度。记者了解到,不少基层法院纷纷成立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庭,但远不能应对这类纷繁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为此,经审核同意,玄武区法院利用已建制但没启用的民三庭编制,成立独立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李传松说,随着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劳动争议案件与传统民事案件无论在审判方式上还是法律适用方面,界限都日趋明显。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不仅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和
    2023-06-10
    377人看过
  • 企业“变相裁员”引发劳动争议
    受金融危机影响,本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其中,劳动者追讨工资和加班费的案件较多。昨天,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汇报会上获悉,本市将规范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应对金融危机,启动实施“1+3”就业计划,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追讨加班费占较大比例据相关人士介绍,近年来,上海的劳动就业体制和劳动关系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相比以前劳动争议案件,目前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支付工资、加班费、要求恢复或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其中,劳动者追讨工资和加班费的案件在收案总数中占相当大的比例。由于上海部分企业属于出口加工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开始对员工进行调岗、减薪、裁员,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近期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一个较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出现变相经济性裁员。主要
    2023-04-22
    152人看过
  • 江苏银行为中小企业信贷开绿灯
    昨天上午,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省经信委牵头,江苏省中小企业金融产品服务推介展示会在南京举办。各市人民银行、经信委、全部30家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部分中小企业代表出席这次展会。记者获悉,这一展示会是江苏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众所周知,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面临的困难,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缺少抵押担保品,三是量多利少成本高。对此,金融机构逐个重点突破。尤其是面对中小企业缺乏抵押担保品的难题,金融机构在扩大抵押担保品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等方面做了不少尝试。企业联保体、融资统贷平台等创新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抵押担保方面的压力。最近,国家出台了一揽子支持中小企业和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江苏也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系列扶持措施。记者获悉,金融机构将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环保产业、软件和服务外包、传感网等6大战略产业的中小企业。
    2023-06-08
    420人看过
  • 三种特定群体劳动争议案件频发
    近年,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加大使得劳动案件出现井喷。海淀法院民一庭调研发现,从总体趋势来看,用人单位的行为在逐步规范,但对于下列三类特定群体,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仍较为突出。一是物业服务人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保安、保洁、电梯工、司炉工等大量物业类服务吸收了众多的进京务工人员。这类低收入劳动者由于自身年龄、文化层次、维权能力等多方面的原因,较容易成为权益被侵害的对象,相关劳动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诉讼中,劳动者一般都主张存在加班事实,但基于保安、电梯工、司炉工等职业的特点,单纯工作时间的经过并不能作为法院判断其加班事实是否存在的依据。在实务中,此类劳动纠纷出现时,往往不是一个劳动者单独进行起诉,而是在同一保安公司或物业公司工作的同龄或同乡工友一起提起诉讼。二是培训机构雇佣人员。由于培训机构运营不规范、培训机构监管制度不完善,受雇于培训机构的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近年来逐
    2023-06-05
    109人看过
  • 江苏:劳动调解书可作为劳动争议裁判依据
    江苏省总工会、省法院、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和省企业家协会日前出台《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强调调解对平和、快捷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作用,将工会主持下的调解贯穿于处理劳动争议的各个阶段。有关方面人士认为,在一个省的范围内,从制度层面确立用调解方式处理劳动争议,江苏的做法有导向意义。江苏工会等有关方面经过多年实践认识到,在当前仍然维持处理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二审体制下,强化调解、着重调解、先行调解,用调解手段解决劳动争议,具有简化程序、缩短时间、降低成本等优势。他们不断强化工会主导下的基层调解,对进入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仲裁机构委托工会先行调解,对进入诉讼阶段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和聘请工会干部担任特邀调解员或陪审员协助调解,调解成功结案率分别达到82.8%、42.5%、62.4%。近10年由工会受理法律援助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劳模等权益受侵害的累计近50万案件中
    2023-06-07
    405人看过
  • 江苏仪征中小企业融资又添新平台
    9月3日,随着占地2.2万平方米、可存储11万吨钢材的仓储堆场主体工程在仪征经济开发区全面落成,元利德资产监管公司又一融资新平台正式启动,并将面向仪征沿江船舶等企业提供定制服务。该平台的融资方式主要是:企业以钢材等大宗存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时,由“元利德”对存货或转入自身库房进行移库监管,或派专员进驻企业进行库内就地监管,适当收取监管费用。通过采取上述两种监管方式,“元利德”在仪征已分别为船舶企业提供了1500万元和3000万元的融资。而“元利德”则得到中国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分支机构的支持,今年在仪征拓展的融资业务有望突破1亿规模。“元利德”的引进,使仪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走向多元化并更具灵活性。在推进传统融资担保平台升级的同时,该市还注重引进“融资担保”新型载体。由福建客商注册9888万元,专业从事钢材贸易融资担保的江苏兴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5988万元,专业从事工业、贸易、流通等融资担
    2023-06-08
    193人看过
  • 小微企业可以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吗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小微企业长期零申报可以吗不可以。办理了税务登记就要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这个征管法规定的。企业没有发生业务关系,帐面上没有收入在开始一个月可以零申报,但不能虚假申报。长时间零申报或负申报属于异常申报,要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而且还存在税收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四条,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2023-08-02
    237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6]1号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指导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准确、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及时研究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处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1月在常州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现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六年一月十日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实施以来,给劳动仲裁工作提供了许多法规依据,但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为此,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1月在常州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省、各省辖市和部分县级市仲裁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
    2023-06-09
    225人看过
  •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宁劳社就管[2008]1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市劳动保障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信贷支持。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认定后,由银行独立审贷,并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由市财政部门贴息50%。二、鼓励各类资本参与中小企业创业载体建设。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对免费或以低于当地同类场地市场租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场地、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园区(创业基地)的,三年内政府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数额按照入园中小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数核定(入园中小企业需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
    2023-04-22
    293人看过
  • 微信证据频现劳动争议案
    今年以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将微信内容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劳动争议庭了解到,该庭经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研后认为,微信将成为用人单位的新型管理工具,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管理成本低,方便快捷。与传统的企业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不同,微信应用具有通讯即时、资费低廉、操作简单、平台多元等先天优势。微信所具有的上述特点使其更容易受到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青睐,进而被应用于员工管理。二是管理对象特定,富有针对性。以微信群为例,用人单位可建立企业内部群、部门群或某一项目的临时群,这些群的成员特定,能够保证特定员工收发信息的及时性。同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一对一聊天发送方式、群发送方式、特定朋友圈发送方式、公众号推送方式等发布各类企业内部通知与信息。三是管理内容丰富,覆盖面广。除了发送公司通知等日常管理内容外,一些企业还将微信用于业务培训、业务讨论、考勤记录、奖惩公示等;另外一方面,员
    2023-06-09
    105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协商小微型企业有哪些
    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中,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者由员工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而大中型企业是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且要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作人员。一、劳动调解法中有具体的调解时间吗劳动调解有时间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可以调解劳动纠纷的组织有:(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二、老板拖欠工资没有合同怎么办?拖欠工人工资的解决的方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没有
    2023-06-21
    271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程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申请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 更多>

    #申请仲裁
    相关咨询
    • 企业公司设立劳动争议小微企业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7-26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 什么是企业劳动争议,哪些是企业劳动争议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0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产生的争议。劳动纠纷是现实中常见的纠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可以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的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劳动争议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而且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
    • 关于劳动争议中企业举证责任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14
      劳动争议诉讼中企业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
    • 江苏省劳动争议情形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2-10
      江苏省劳动争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企业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6-13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