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要案线索进行初查后,应分别作出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1 08:30:33 426 人看过

对要案线索进行初查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应当立案侦查;

(二)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必要时可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属于错告,如果对被控告、检举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向有关部门澄清事实;

(四)属诬告陷害的,应依法追究或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在十日内按备案的范围报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认为处理不当,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检察院二次侦查后是什么

1、第一种中情况。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后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会二次重报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2、第二种情况。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二次退查重报的案件不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检察院会作出决定。

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追诉标准,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存疑不起诉。检察院认为,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会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绝对不起诉。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构成犯罪等情况的,会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相对不起诉。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3、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时发现有证据证实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作出撤案处理。

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说明原来收集的证据可能存在着某些缺陷,需要继续补充。但是我国法律对补充侦查有两次为限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以后,还不能使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要做出有利的处分决定。

如果是公安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的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如果是检察院的自侦案件,未进入起诉阶段,检察院侦查没有次数限制。

第十一条,对要案线索进行初查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应当立案侦查;

(二)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必要时可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属于错告,如果对被控告、检举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向有关部门澄清事实;

(四)属诬告陷害的,应依法追究或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在十日内按备案的范围报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认为处理不当,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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