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收购人向目标公司发布收购公告,在收购上市公司得到确认后,收购行为方可实施。收购价格的确定需符合相关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和变更也需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并经批准后进行公告。收购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和证券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经收购人向目标公司发布收购公告,在收购上市公司得到确认后,收购行为方可实施。
这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
需要注意:
(1)收购价格的确定:对同一种类的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收购要约的变更: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等部门,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4)要约收购的支付方式: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和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收购价格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对于收购价格的确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收购人不得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价格收购公司,也不得在交易过程中以排他性或限定性条件阻止他人竞争。其次,收购人不得通过收购,或其他手段,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从一家企业或多方企业集中到一家企业或多方企业。最后,收购人还需要在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才能实施收购。
综上所述,收购价格的确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
收购行为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但需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收购人需要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才能实施收购。收购要约的期限和变更,以及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等也需要符合相关法规。同时,收购人不得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价格收购公司,也不得在交易过程中以排他性或限定性条件阻止他人竞争。
《证券法》第九十三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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