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趋势下,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协作和国际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是我国加快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从事跨国投资。
涉外税收只是一种约定俗成,而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但是,从税收是一种分配关系这个本质的角度来考察,涉外税收的定义可以表述为:涉外税收是一国国家税收中涉及外国纳税人的特定部分。它体现为一国政府与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纳关系。至于什么是“外国纳税人”,则并无一成不变的确切含义,一般视各国不同时期的政策而定。然而,按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来划分,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
(1)以纳税人的国籍作为划分标准
它包括:
①外籍或无国籍个人;
②在本国注册登记、属于本国法人的外国投资企业,包括总机构设在本国的纯外资企业、本国法人或自然人与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经营的企业;
③在本国设有机构的非本国法人,以及未在本国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或存在于本国的一般财产价值的外国企业。
(2)以纳税人的居民身份作为划分标准
它包括:
①在本国无住所或居所的自然人。即使其具有本国国籍(例如,一个在国外长期居住的本国公民),也被视为外国纳税人。
②在本国未设有管理机构的法人。即使其由本国人经营(例如,一个由本国法人或自然人经营的企业),但在本国未设立管理机构的企业,也被视为外国纳税人。
一个主权国家行使涉外税收管辖权,对外国纳税人征税,不仅意味着维护主权国家对在本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纳税人应有的税收权益,而且还意味着主权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外国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和有效调节,以维护本国的政治和经济权益。一国给予外国纳税人的税收待遇也反映了该国的投资环境和开放程度,它可以是优惠待遇,也可以是与该国当地纳税人同等的待遇,或是歧视待遇。因此,对外国纳税人来说,涉外税收是一项十分敏感的政策,而了解相关国家的涉外税收政策,是制定国际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前提。
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战略等不尽相同,各国税制之间存在较多差异,这就为跨国纳税人在纳税优化选择上提供了可能。不同国家税制结构的差别。从大的方面看,当今世界各国存在着3种不同的税制模式。
第一种,以直接税为主体,这种结构以经济发达国家为多。第二种,以间接税为主体,即以商品及劳务税为主体。由于受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发展中国家间接税所占比重大都比较高。第三种,实行低税模式,其中一些国家和地区被人们称为“避税港”(Taxheaven)。国际税务专家肖温和爱德华克对避税港下的定义是:“避税港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拥有资产或取得收入不必负担税收,或者只负担比在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现在世界上被看作是比较典型的避税港的国家和地区已有百慕大、巴哈马、瑙鲁、开曼、马恩岛、列支敦士登、香港、澳门等几十个。另外,实行各种优惠税收政策的经济特区有500多个。由于避税港的税负很轻,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理想场所。例如,一个住所在高税负国的纳税人(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等),往往可以通过把住所迁往避税港,用成为避税港居民或居民公司(合伙企业)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如此,当我们在看到一些来我国投资的外国企业母公司注册地在百慕大、巴哈马等,就丝毫不会奇怪了。由于避税港对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不征或只征很少的税收,通过把持股公司设立在避税港,可以获得股息收入的“节税”利益,并且在集团公司兼并、合营和解散中处理有关股份时,持股公司还可以取得免征资本利得税的好处。除了税制结构差别外,各国在税收法规、政策方面的差异也到处可见。例如从各国政府实行的优惠政策来看,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之间就有一定的差异。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增加出口,经常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税收优惠的方法也有差异,发达国家较多采取与投入相关的间接性鼓励方法,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免税等。而发展中国家经常采用一般性的减税期或免税期的政策。上述说明税收筹划是具体、细致和复杂的。各国的税制不同,税收筹划也不可能是相同的,即使在税制结构比较复杂的同一国度内,税种之间筹划的余地也是不平衡的,有的余地宽一些,有的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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