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如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闽政[2002]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五日
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盘活和显化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后劲,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置原则
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分类处置原则。根据我省国有企业不同的行业、类型和改制的要求,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二是分级管理原则。依照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的要求,明晰产权关系,显化土地资产,明确土地权益,鼓励国有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三是合理分配收益原则。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帮助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和职工安置。四是规范管理原则。按照《公司法》要求,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简化处置程序,降低国有企业改革的直接成本,加快国有企业的改制步伐。
二、处置方式
(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合并或兼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其土地用途符合法定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二)经省国资委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下同),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
(三)对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重要骨干企业所使用划拨土地,主要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以出让价格评估后,作为国家资本金,进入企业实收资本,也可采取出租或保留划拨方式进行处置。
(四)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或作价转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作为国家投入方式处置。
(五)对于一般性竞争行业,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企业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破产、出售以及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应以出让、出租方式处置。
(六)对实行债转股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使用,也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七)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当地市、县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购后,按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处置。
三、处置办法
(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出租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可直接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有偿使用手续。改制企业委托地价评估的,应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使用手续时,将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
(二)国有企业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的,由企业提出土地处置方案,剥离非生产性用地后,按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权限,报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应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三)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授权经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授权经营及省属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应按省国资委《福建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产权变动管理规定》(闽国委[2002]3号)执行;未授权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处置的,应报省财政厅核准;
2.根据省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的企业改制批准文件(或改制证明文件),以及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的批准文件,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核准;
3.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经核准后,国有企业可自主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4.国有企业将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5.国有企业持土地产权证明、改制批准文件、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6.国有企业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国资办)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当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四)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原划拨土地应纳入市、县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由当地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负责收购。破产企业土地收购储备方案由所在地的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拟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属企业实施破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相关政策
(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土地的平均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用地的,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转增国有资本金、国有股本金,具体数额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确定。
(二)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转让后国有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的,应报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但其缴纳的出让金可作为国家出资,向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增国有资本金的相关手续。
被授权的国有企业必须将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向省国资委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及产权的年度变化情况应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作价出资额(股本)按土地评估价扣除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以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注入改制后的集团公司或企业。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抵押,改变使用用途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须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扣除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
省属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方式处置的土地收益,优先用于解决省属破产企业职工和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用。若有余额的,对余额部分,以各50%的比例分别上解入省及省属企业所在地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五)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租金以土地评估价扣除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的金额乘以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并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缴纳土地租金。
(六)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其生产性用地应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号)规定,纳入当地市、县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所得的破产企业土地价款项扣除收购成本后,按企业隶属关系,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符合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土地储备的省属非破产企业土地,由当地政府提出土地收购方案,收购价以原用途土地基准地价与新用途土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确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属企业土地被收购并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成交后,当地财政部门应将该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扣除收购价后增值部分的50%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破产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也应将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省国土资源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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