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09:12:45 249 人看过

(一)青岛土地税的相关通告和标准:

2016年10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6〕236号),同意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进行调整。2016年11月14日,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的通知》(青财税〔2016〕22号)。为方便纳税人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申报2016年11-12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各税款所属期应缴纳的税款。

二、未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税款所属期对应的税额标准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三、调整后税额标准。市区:一级土地23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5元/平方米,三级土地13元/平方米,四级土地11元/平方米,五级土地9元/平方米,六级土地7元/平方米,七级土地5元/平方米;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一级地9元/平方米,二级土地7元/平方米,三级土地5元/平方米;建制镇及工矿区:4元/平方米。

(二)减免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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