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有收回的可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14:54:55 277 人看过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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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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