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板市场审核标准
主板:指沪深交易所的主板。
(1)主体资格:
1)主体类型: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年限: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3)主营业务: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2)财务与会计
1)净利润: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收入: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股本总额: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资产: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其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如何判断企业是否符合IPO条件及财务规范标准
首次公开发行(IPO)财务审核的首要目标,是要判断申报企业是否符合IPO条件及财务规范标准。具体而言,可从以下15个方面予以判断:
1.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
如果申报企业有虚假陈述和记载被发现,三年之后才能重新申报IPO申请。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利润操纵问题的申报企业比例要远大于存在虚假陈述的企业,许多企业就是因为利润操纵而被否。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
按照规定,采用整体变更方式改制的企业业绩可以连续计算。但如果出现调账行为,比如在改制时将企业资产重新评估入账,或以此变更注册资本,将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3.财务独立性的要求
申报企业须具备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注册资本足额缴纳的问题
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甚至是虚假出资的情形。
5.申报企业须依法纳税
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的偷逃税或被税务部门严重处罚,且不存在严重依赖税收优惠的现象,发行后企业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如果申报企业所得税曾出现因核算错误、漏缴少缴的行为,允许通过补缴等方式予以解决。但是如果有虚假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则构成实质性的障碍。
6.股利分配问题
利润分配方案申报时尚未实施完毕的,或者在审核期间提出向现有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发行人必须实施完现金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或者转增股本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
7.关注轻资产公司的无形资产占比问题,但该问题不构成发行障碍
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确实需要的无形资产比例高的问题,这不是发行障碍;但和公司主业无关的无形资产,以及仅是用来拼凑注册资本且对企业无用的无形资产比例过高,则构成发行障碍。
8.关注申报企业在资产评估
关注申报企业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资产评估准则;是否履行了立项、评估、确认程序;选用的评估方法是否恰当、谨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没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问题,尤其是收购资产;是否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的资产项目等。
9.关注申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三性
关注申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三性,即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性,具体要观察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核意见,比如要关注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意见类型是否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则一般不被认可。
10.关于验资问题
关于验资问题:谨慎对待验资问题,申报企业不能有任何抽逃出资的情形。
11.申报企业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型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在审核过程中,发审部门会关注申报企业最近一年的新增客户和新增项目导致的利润增长,并判断这种增长是否具备可持续性。
12.关于创业板上市标准中关于盈利持续增长的判断标准问题
对于报告期内净利润出现波动的,以报告期2008年、2009年、2010年为例,持续增长按以下标准掌握:当2010年净利润>2009年净利润,且2009年净利润2008年净利润,则符合持续增长规定。
13.关于创业板上市标准中的成长性问题
这是对拟在创业板IPO的企业的基本要求,是目前创业板企业市盈率高的支撑。部分企业对外部经济条件、气候条件等依赖较强,因此成长性不确定,一些企业因此撤回材料或被否。
14.拟上创业板企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须不少于2000万,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需要指出的是,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均要符合此项要求。
15.关于盈利预测
主要关注稳健性,是否和利润表项目一致,是否有不合理的假设。此外,盈利预测须提示风险。
三、企业IPO的财务审核核心要点及解决方案
上市前公司进行股权激励,人员范围没有限制,但通常限制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
为避免利益输送嫌疑,除引入创投机构外,上市前不宜引入公司以外的人员持股。
从股权激励的效果来看,持股范围太广泛、持股数量太低,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在上市前,股份公司股东建议控制在证券法限制的200人以内,以避免需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向证监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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