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行政处罚行为合法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9 21:50:05 211 人看过

根据提供的素材,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适用的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否则该具体行政行为将被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需要被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

2.适用的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被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教 育 局 行 政 处 罚 行 为 无 效 的 情 形

教育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六种,分别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此外,如果被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或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六种情况。被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将被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行为。因此,以上内容强调了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事实依据,否则将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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