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湖州市区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整理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理,是指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地块零碎、地类交叉、地形高低不平、路渠不配套的农用地实施调整、治理的行为。
土地整理的重点是农田和村庄。
第三条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市区的土地整理工作。其他涉及这项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工作。
湖州市土地整理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市区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和技术咨询。
第四条土地整理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
第五条土地整理应与村庄改造、乡(镇)村企业建设、小城镇建设、小流域治理、中低产田改造、标准田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结合进行。
第六条土地整理应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尽快编制好土地整理专项规划。
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土地整理地点和项目;
(三)土地整理总面积和新增有效耕地面积;
(四)土地整理实施时间;
(五)土地整理所需资金筹措方案。
第七条土地整理必须搞好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田、水、路、林、村规划布局,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标准;应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确定地块规模和农田水利设施布局,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第八条土地整理的立项及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乡(镇)人民政府应对项目进行论证,经论证认为可行的项目,可以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附项目可行性报告材料)。
(二)项目初审。市土地管理部门派人员到实地进行踏勘论证;认为确实可行的项目,进行现状地形图的测量和规划图的设计(比例1∶2000)。
(三)项目审批。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程序立项,并报省土地管理局批准。
(四)项目实施。项目经批准立项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项目设计规划组织实施,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到实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土地管理部门复核、认定。
第九条各乡(镇)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必须重视土地整理项目工程质量。土地整理项目应按照《湖州市土地整理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严格施工。经检查发现有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必须返工,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采取下列措施,鼓励开展土地整理:
(一)对土地整理项目除按照项目区面积给予适当补助外,新增有效耕地面积每亩追加补助500-700元。对原农村居民点进行综合整治、退宅还耕的土地整理项目,每亩补助1000-1500元。
(二)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土地整理。对土地整理后按比例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投资单位或个人确实因建设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优先安排使用。
(三)对土地整理后新增的耕地,五年内免征农业税。
第十一条土地整理新增有效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但建设项目用地仍须按法定审批程序报批。其余新增耕地面积列入基本农田加以保护。
按比例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单独建帐,并按照每亩不低于开垦耕地的成本价(4000元/亩),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偿调剂使用。有偿调剂费应当纳入土地整理资金管理范围,用于土地整理及耕地开发。
第十二条下列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缴有偿调剂费:
(一)省及省以上部门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城市道路、绿化用地项目;
(三)学校、医院公益用地项目;
(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减、免缴的项目。
第十三条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整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按规定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整理。
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或土地整理资金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实施土地整理后的耕地必须列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市土地管理部门应搞好整理土地的权属管理。土地整理前,应严格界定土地权属;土地整理后,如果涉及权属调整的,应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土地权属,搞好土地变更登记,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市政府建立土地整理奖励基金。土地整理奖励基金,应用于表彰和奖励土地整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南浔区、菱湖区,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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