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先后发布了《埃克森—弗里奥修正案》、《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条例》,对外资审查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审查机构
美国设置的审查机构包括:
(1)外国投资委员会。对外资并购可能损害国家安全的问题,美国设置了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onForeign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以下简称CFIUS)进行审查。CFIUS是由一系列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办事机制,由美国财政部长担任主席,成员由国务卿、美国司法部、国土安全部、商务部、国防部等组成。
(2)总统。《条例》授权总统对外资并购的审查权,总统可以发起调查,认定所审查的交易是否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有损害。如果得到肯定结果,总统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禁止或者延缓并购。
2.审查标准
CFIUS审查的并购一般是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外国法人控制美国企业的交易。除此之外,还包括(1)某外国法人将其对一家美国公司的控制权转让给另一个外国法人的交易。(2)交易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外国法人控制构成美国企业的资产。(3)在合同或其他类似安排基础上组成的合资企业,包括协议建立一个新的实体。只有当合资其中一方投入合资公司内的资产是一个美国企业,而一个外国法人通过这个合资企业控制该美国企业的情况。
3.审查程序
《条例》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交易方向CFIUS进行申报或者由CFIUS机构成员就某项交易向CFIUS提交机构的通报。确定申报符合《条例》后,CFIUS主席将申报材料发给委员会成员进行为期30天的初审。如果CFIUS成员认为并购交易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则进行45天的调查来判定该交易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调查结束后,CFIUS必须向总统提出书面建议,当未达成统一意见时,上报总统作最后决定,留给总统作决定的时间是15天。自从美国进行安全审查以来,CFIUS出于国家考虑已经审查了超过1570件外资并购案件。其中只有25件进入调查阶段,其中的12件进入了总统决定阶段,仅有一件被总统采取了措施。虽然安全审查的适用仅导致一项交易被阻止,但是安全审查实际上对已申报交易的结构产生了实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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