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
保障性住房出租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制度,进一步解决全县城镇低保、低收入、新就业人员及来青龙县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政〔2011〕68号)、《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秦政〔2013〕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努力实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为目标,以解决全县低收入家庭住房为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加强部门配合,严格分配程序,强化监督管理,着力改善全县城镇低保、低收入、新就业人员及来县城务工人员的家庭居住条件,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房源信息
拟出租房源为政府产权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401套,位于如意小区院内(康乾街北段县环保局北侧);廉租房150套(锦绣家园小区内)。
三、申请对象及条件
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分三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向全县城镇低保、低收入、新就业人员及来县城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公开出租,优先满足第一、二类家庭的住房需求。我县引进的特殊人才,在县内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保障性住房,可优先轮候保障。
(一)第一类保障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需具有本县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总面积低于30平方米)。
(二)第二类保障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常住城镇户口3年以上;
2.城镇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2150元/月)的0.8倍以下,即1720元/月(由县民政部门确定);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总面积低于30平方米)。
(三)第三类保障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新就业人员:
(1)具有我县城镇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2150元/月)的1.5倍以下,即3226元/月;
(4)本人在县城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父母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2.来县城务工人员:
(1)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含3年);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2150元/月)的1.5倍以下,即3226元/月;
(4)在县城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5)户籍证明材料。
第一、二类保障家庭中有单独老、病、残等由社会福利管理机构予以保障的一人户家庭,不列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申请租赁保障房时,年龄应满25周岁;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三年以上。
第三类保障家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
四、申请及审核
(一)公告。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广场大屏幕、青龙时报等渠道,将保障房房源、报名条件、时间、方式等进行公告。县政府各部门、县城区办和各乡镇政府要积极做好本单位及辖区内人群的公租房出租宣传工作。
(二)申请。2016年9月9日—9月16日,县内第一、二类保障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乡镇政府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提出申请;本次申请范围仅限于一、二类家庭。如出现剩余房源另行组织第三类家庭申请。居委会及社会事务办(民政所)对申请材料予以初审,经审核合格的材料,居委会将材料报县城区办,社会事务办(民政所)将材料报至乡镇政府,由县城区办、乡镇政府汇总后报至县民政局,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县内第一、二类保障家庭申请租赁保障房的,提交下列材料(验原件,存档复印件):
1.《青龙满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家庭信息、住房和资产查询委托书》;
3.《保障性住房申请承诺书》;
4.个人申请;
5.城镇低保证(第一类保障家庭提供);
6.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第二类保障家庭提供);
7.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件;
8.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9.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
10.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县内第三类保障家庭申请租赁保障房的,提交下列材料(验原件,存档复印件):
1.《青龙满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家庭信息、住房和资产查询委托书》;
3.《保障性住房申请承诺书》;
4.个人申请;
5.本县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
6.申请人员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件、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7.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8.申请单位组织代码证、营业执照等;
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审核。2016年9月17日至2016年10月17日,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县城区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地税局、县公安局车管所、县产权产籍监理所、县房地产交易所、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等单位组成联合审查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车辆信息及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上述信息进行复审。
(四)公示。经复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由联合审查组进行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择期抽签确定抽房资格顺序号,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参加抽签;规定期限内未参加抽签者视为自动放弃,转入末位轮候。
五、分配及入住
(一)编写房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不同小区、幢号、单元、楼层的每套住房进行统一编号。
(二)摇号事项安排。根据需要,召开摇号工作会议,集中组织现场摇号,确定抽房资格顺序号的申请人接到摇号通知后,须按照通知时间参加现场摇号。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者视为放弃摇号,转入末位轮候。
(三)房号抽取。摇号人员原则上为保障房申请人。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准时进入摇号现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可委托其家庭成员参加摇号,被委托人还需提供委托人书面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确认。摇号采取现场抽取、即时确认的方式进行。保障住房家庭申请人将在县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城区办、县民政局、县地税局、县物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新闻媒体等共同监督下,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摇号方式确定具体租住房屋。工作人员根据保障住房家庭摇号结果,将所摇号选中住房在房屋分布图上进行标示,由抽中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在《保障性住房抽号选房确认表》上签字确认。
(五)通知。经摇号确认的保障户,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向其发出保障性住房租赁通知书,并明确签订合同时间。
(六)调换房屋。保障性住房一经摇号选定并签字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保障家庭之间自愿调换抽中房屋的,由双方自行协商并经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批准达成协议后,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作出书面互换协议进行登记备案。
(七)签订合同。抽中保障房的申请人须按通知书要求时限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租赁住房合同,并缴纳保证金1000元(作为房屋内物品押金,如物品损坏照价赔偿,租期满后退还),从签订租赁住房合同之日起,不再继续发放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如不按时签订合同,将视为该户自动放弃租赁保障房资格;抽中保障房的申请人如放弃租赁保障房资格,从放弃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申请租赁型保障性住房。
(八)领取钥匙。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确定为2年。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收取2年租赁房屋租金、物业费及其他应缴费用,领取住房钥匙。租期期满前三个月,由承租户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可续租。
(九)轮候。本期出租房屋共551套,如报名并经审核合格的保障户超过551户,向后顺延100顺序号作为本期轮候号(即552号-651号),如遇放弃抽中的房屋出现剩余房源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轮候顺序号通知轮候家庭参加剩余房屋的摇号。本期未能抽中房屋的保障户参加下一批保障房抽号。
六、住房管理
(一)相关费用。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其他县区经验,租金收取采取直接优惠价格承租保障方式。按照三类保障家庭的分类,租金标准为:按照建筑面积一类家庭拟定每月每平方米3元(2160元/60㎡·年),二类家庭拟定每月每平方米4元(2880元/60㎡·年),三类家庭拟定每月每平方米5元(3600元/60㎡·年)。下房每月每平方米2元。上述租赁家庭的物业管理费按照建筑面积核定为每月每平方米0.6元(多层)、每月每平方米0.7元(高层)。
小区内给水二次加压用电、采暖直连供用电、小区庭院路灯等公共部分用电费用;电梯维护、公共设备维护,依据实际费用由县财政支付。
今后,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二)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小区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招标选定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管理,承租户须接受物业公司管理,遵守入住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居住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保障户水卡、电卡由保障户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保障户本户水费、电费、卫生费、物业费等应缴费用自行缴纳至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统一缴费。
(三)退出机制。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取消其租住资格,收回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两年以上超出政府确定的当年保障性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的;
3.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的;
4.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或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的;
7.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8.将保障性住房私自转让、转租、出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9.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违反上述规定的承租人拒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的可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承租标准的,其户主或家庭成员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主动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报告。已承租保障房家庭经查实属欺骗手段获取保障房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七、主要措施
(一)保障性住房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中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深入宣传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顺利实施。
(二)成立联合审查组,县民政局负责审查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情况,县城区办及乡镇政府负责申请家庭的初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查申请家庭的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县地税局负责审查申请家庭的税务登记信息,县公安局车管所负责审查申请家庭的车辆信息,县产权产籍监理所、县房地产交易所负责审查申请家庭的住房信息,县公安局负责摇号现场的秩序维护,县监察、审计、物价、公证、电视台等部门负责保障房出租工作的全程监督,做到保障房出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驳回其申请,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四)在保障房出租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出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青龙满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出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六)其他未详尽处,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青龙满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出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青龙满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办理流程图
3.申请家庭所需提供材料
4.青龙满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表
5.家庭信息、住房和资产查询委托书
6.保障性住房申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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