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8:34:50 240 人看过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

(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第四条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五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的,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自诉人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供本人国籍的证明。

第六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胞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七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和聋、哑、患病等证明。

第八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条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第十条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二)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四)具体的诉讼请求。

(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六)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第十二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如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限期让自诉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自诉人不得诽谤诬陷被告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时,应当向自诉人说明诽谤诬陷应负的法律责任。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1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

(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第四条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五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的,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自诉人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供本人国籍的证明。

第六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胞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七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16: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自诉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1993〕3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为改进经济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水平,抓好开庭审理,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实现审理案件规范化,现将《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会议讨论通过)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收到起诉状经审查立案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可以当即审理,当即调解。3、原告到庭请求解决纠纷,被告在本地的,可以用书面、电话、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另一方当事人到庭。被告口头答辩的,记入笔录,可以当即审理;被告要求书
    2023-06-11
    246人看过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来源:作者:发布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赣高法〔2003〕2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适应新形势对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要求,根据新修正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批复、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会议精神,结合全省法院的实际情况,我院2003年4月30日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2003年4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九次审判委员会通过)一、案件管辖(一)级别管辖1.全省各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各基层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本省高
    2023-04-24
    96人看过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受案范围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受案范围的规定》业经院审判委员会2003年8月14日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00三年九月十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的受案范围(一)审判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民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西藏第一、二审案件;(二)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三)审判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四)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3-06-06
    44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
    【题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意见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对检察工作中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提出如下意见: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2023-06-11
    21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邮电部印发《关于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最高检、邮电部文号:1990高检会法字第12号发布日期:1990-6-20执行日期:1990-6-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邮电管理局,邮电部属各局级单位:为及时准确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打击破坏邮电通信的犯罪活动,保障国家、邮电企业的财产和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维护邮电信誉,促进廉政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邮电部共同制定了《关于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望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按系统及时报告。关于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及时准确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打击破坏邮电通信的犯罪活动,惩治腐败,保障国家、邮电企业的财产和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维护邮电信誉,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保障邮电通信和邮电财产的安全,预防邮电工作人员中的渎职行为,是各级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的
    2023-06-11
    8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
    法发[2008]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监察工作,严肃人民法院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订本条例。第二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及人民法院内设其他部门的干涉。第四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第五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执行纪律与维护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第六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群众,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
    2023-06-08
    276人看过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研字[2001]2号颁布日期:2001年06月21日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研字[200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作如下规定:一、兵团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属检察机关管辖的,由兵团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二、兵团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兵团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另行规定。三、兵团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依照刑
    2023-06-11
    11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自诉刑事案件立案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2月12日,最高法院研究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6)沪高法办字第5号《关于自诉刑事案件立案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自诉刑事案件中,对那些经人民法院初步调查,明显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不能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是不予立案还是驳回起诉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一、自诉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开庭前的审查是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阶段。对于自诉刑事案件的控告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立案。然后对立案的自诉刑事案件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开庭前的审查。二、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自诉刑事案件的控告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自诉刑事案件立案程序问题的请示(86)沪高法办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当前,当事人
    2023-06-11
    44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全文内容
    法释[2017]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6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第二条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
    2023-05-06
    13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办理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申诉案件工作,现就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原由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案件,划归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未单设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办理)。二、派驻监管单位的检察人员接到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后,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由该部门转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案件管辖范围扩大,业务量增加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编制,以适应工作需要。四、派出检察院仍负责办理其管辖内监狱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案件。五、对本《通知》下发前监所检察部门正在办理的服刑人
    2023-08-18
    49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20020225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为了便于各地更好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具体意件:一、个人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死刑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不论数额多大,一律不判处死刑。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当判处重刑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
    2023-06-11
    31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高检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近年来,以强行扣押“人质”,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此类案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环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特别是执法机关或公安、司法人员参与绑架、扣押人质,更是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了正常的执法秩序,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实施,产生这类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无政府主义严重;二是职能部门执法不力,致使当事人对通过法律解决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失去信心;三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为了局部利益,有
    2023-06-11
    27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2023-06-11
    8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拔任用意见(试行)》的通知
    I.海事法院总部的人民陪审员从符合本市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的公民中选拔。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一般由海事法院所在城市有关基层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和任命。海事法院派出的人民陪审员,应当从符合所在城市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的公民中选拔。海事法院与所在城市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一般由派出地市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和任命。二海事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内的公民单位、户口或者常住区的基层组织,经公民本人同意,可以向海事法院或者派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推荐。海事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内的公民个人可以向海事法院或者派出法院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3、海事法院负责对推荐或者申请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及其材料进行预审,并将有关材料和预审调查意见移交海事法院或者派出法院所在城市的有关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市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荐或者申请的人民陪审员人选进行
    2023-05-07
    429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更多>

    #刑事自诉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审定假发票的案例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的案件应是:(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有必要做为法律类推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审理案件只有死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结一审刑事案件判处一审刑事案件的立法若干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2
      以下信息摘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一、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2.3万件,判处罪犯118.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2%和2.2%。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等严重刑事犯罪。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的意见,依法严惩天安门“10 28”、昆明“301”等暴力恐怖犯罪。各级法院审结煽动分裂国家、暴力恐怖袭击等犯罪案件558件,判处罪犯712人,同比分别上升14.8%和1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案犯在逃案件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 (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非法拘禁案件审查起诉中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3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