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55:43 83 人看过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限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太平区、动力区、平房区市区范围内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购、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房源:

(一)政府和单位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和单位出资购买的廉租住房;

(三)腾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承租现有的公有住房;

(五)接受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的;

(二)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连续一年以上领取低保金的;

(三)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公布的当年住房标准的。

本条前款(三)项所列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随着城市居民住房水平的提高,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廉租住房按照以下三种方式办理:

(一)实物配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租一处廉租住房。

(二)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并已自行租赁住房的,按人口和住房面积核发租金补贴。

(三)租金核减。对符合条件已承租被认定为廉租住房的公有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核减。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可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适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承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政府规定的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0%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住房情况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在申请人所在各社区居委会内公示,有单位的同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三)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上报区廉租住房办事部门审核后,报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对已取得实物配租、租金补贴资格的,实行轮候制度。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排序先后等条件,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排序先后办理;无法确定排序先后的,可以采用摇号的方式排序。

在轮候期间,廉租户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区廉租住房办事部门应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给予变更登记。

对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置的,取消当年资格,重新轮候。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兑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物配租。取得当年实物配租资格的,应持《哈尔滨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与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二)租金补贴。取得当年租金补贴资格已租赁住房的,应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交房屋所有权人,由房屋所有权人持该通知书,到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办理结算。

(三)租金核减。取得租金核减资格的,应将《哈尔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核减通知书》交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持该通知书,到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在政府组织的重点工程和危房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实行拆迁安置与解决廉租户的居住相结合、危房棚户区改造资金与廉租住房资金相结合、拆迁摸底调查与廉租户的申报核定相结合,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优先解决。

第十六条建购廉租住房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新建廉租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免交有关费用。

(二)购买用作廉租住房的旧腾空房,免交交易手续费和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第十七条实行廉租住房退出机制。区廉租住房办事部门每年对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查一次,发现情况有变化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实物配租的,其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批准,按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连续两年不再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经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批准,应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确有困难暂不能腾退的,按市场租金计租。

(二)对租金补贴的,其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部门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同时停发租金补贴。

(三)对租金核减的,其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部门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后,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户籍并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九条政府出资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按直管公房管理。

单位自建的廉租住房由产权单位管理。

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设立专门账、册、表、卡,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应当参照公房修缮范围、标准,实行统一管理,对所管理的住房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批准,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无故闲置3个月以上的。

(二)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兑、转借、调换的。

(四)未经批准对廉租住房改修、改建、改动设施和设备的。

(五)改变廉租住房使用用途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廉租住房的。

(七)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产权单位不得按出售公有住房政策出售。

第二十三条租住廉租住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委托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行政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县(市)城镇廉租住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20: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号:哈政综〔2007〕17号发布日期:2007-4-24执行日期:2007-4-2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切实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农委、市畜牧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考评量化,求真务实的原则进行。?第四
    2023-06-07
    255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其他收入。
    2023-05-10
    382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哈尔滨至大连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是国家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工程。该铁路全长913.83公里,其中在我省约83公里,全部在我市境内。为确保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完成,受省政府委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省政府与铁道部达成的铁路建设协议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精心组织,积极工作,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确保专线如期建成,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服务。二、征地拆迁范围及时限哈大铁路客运专线
    2023-06-05
    374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收取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为加强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的收缴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实行统一收取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的事项通知如下:一、自1997年2月1日起,对在城市规划区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涉及的下列有关费用实行统一收取:(一)土地出让金;(二)设施补偿费;(三)综合开发收益;(四)防空地下室建设费;(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给、排水配套费);(六)市区低压煤气管网建设费;(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八)供水设施补助费;(九)水利建设附加费。二、统一收取城市建设有关费用工作,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建设收费办公室(以下简称收费办)负责日常工作。三、收取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的标准,依据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四、收取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的程序:(一)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23-04-22
    481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花江水域哈尔滨区段客运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江上客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松花江水域哈尔滨区段客运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从事江上轮渡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二、江上轮渡航线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确定,具体办法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三、从事江上轮渡客运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江上轮渡客运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只、设备及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四、从事江上轮渡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业人员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岗位安全、运营、服务等方面培训;(二)船只上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应急等设备;(三)定点定时、按顺序发船;(四)在指定地点设置码头、售票点和服务公示板,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五、驾驶轮渡船只在江上航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员载客、超抗风等级航行;(二)将船只交
    2023-06-08
    278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为切实搞好生活垃圾处理,改善市民生存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于2003年4月25日下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3〕10号)。文件公开见报后,全市大部分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规定,征收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也有一些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甚至有个别部门和单位将收费人员拒之门外,严重影响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正常征收工作。为全面实现我市三年内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的目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我市市区内职工(含离退休、临时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企
    2023-06-10
    398人看过
  • 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含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政府法制、保密、信息产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2023-06-15
    212人看过
  •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建设单位:《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于2006年3月1日施行。该《办法》的实施,在我市建立了住宅交付使用社会评审制度,确保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了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近来,一些个别项目未经社会评审即擅自组织进户,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6年3月1日以前进户的,未办理住宅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项目,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二、在2006年3月1日以后组织进户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建设单位在办理进户手续前,应到我局申请社会评审,由我局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机构组建社会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新建住宅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进行社会评审,出具评审结论。对于未经社会评审或评审结论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三、
    2023-04-22
    52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推进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1号令)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3〕4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增加建设用地的关系,严格控制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确保建设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二、
    2023-04-22
    83人看过
  •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
    【法规名称】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颁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查看【发文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颁布时间】1997-02-05【实施时间】1997-03-15【效力属性】失效【正文】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和国家、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或者政府为解决危房棚户区居民住房,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引起的搬迁、安置、补偿等拆迁事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持有合法产权证照或者依法批准建设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
    2023-04-22
    320人看过
  •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哈尔滨地区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根据国家按专业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本市城市建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第五条凡下列范围的城市建设档案,一律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一套。(一)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城市历史沿革、地名、经济、人口、资源、气象的历史和现状统计资料、地质构造和工程地质以及水文地质的勘探成果、地形测绘资料。(二)城市规划:城市现状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长远规划、近期规划、工程建筑审批文件材料。(三)市政工程和公用事业设施:道路、桥梁、涵洞、隧道、供水、排水、消防、防汛、供气、供热、供电、电信、煤气、路灯、环卫设施的工程技术档案。(四)交通运输:铁路干、支线及主要站(场),三级以上公
    2023-06-10
    278人看过
  • 哈尔滨市购买廉租房补贴条件?
    哈尔滨市廉租房政策辑要明年惠及面更广。据了解,目前,哈市的廉租房保障范围由原来的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六区扩大到呼兰和阿城区及市辖七个县,明年底,将使廉租房保障政策惠及全市范围。2%比例配建每年可新增廉租房房源4000余套日前,哈尔滨市政府正式批准了规划部门提出的在新建住宅项目中按比例配建廉租房的政策,今后哈市所有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哈市年均住宅总开发规模均在1000万平方米左右)将按其总建筑规模2%的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每年新增廉租住房有望超过20万平方米,这将意味着哈市至少每年新增廉租房房源4000余套。38个项目可增廉租房1500套今后,哈市政府将通过规划调控和政策引导,采取配建、罚没等方式,切实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目前,已在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及松北区政府进行对接,规划在危棚房改造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38个,配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7万余平方米,可新增实物配租房
    2023-05-10
    251人看过
  •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镇实行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呼兰区沈家镇、阿城市玉泉镇和新华镇、通河县祥顺镇、道里区太平镇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镇,市委、市政府决定,在试点期间将对上述镇执行以下政策。一、对经农业部门验收合格的新建日光温室每亩给予3000—5000元补助,新建钢架塑料大棚每亩给予2000元补助。二、列入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农业科技项目,给予国家和省资助经费总额50%的配套资金支持。三、转移和延伸到镇的工业企业、项目和产品,按在镇实现所得税总额的80%给予奖励。四、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规模或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贷款担保和50%贷款贴息。五、新办餐饮、食杂、作坊和维修等经营项目,可试营业半年,试营业期间免收一切费用。六、试点镇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通过市场化运作筹措资金,进行道路、供排水、供热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辖域内经营性用地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地
    2023-04-22
    298人看过
  • 哈尔滨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第四条商品住宅的价格,实行统一政策,放管结合,区别情况,分类管理的原则,外销价格放开,内销价格实行国家定价。第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房产、规划土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财政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组织实施,市物价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商品住宅的基准价格,由预算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划利润、税金、差价等项构成。第七条商品住宅预算成本包括下列项目:(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二)前期工程费。(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四)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五)小区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2023-06-10
    474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哈尔滨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3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184号)规定,2011年,哈尔滨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哈尔滨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二、家庭收入符合哈市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即需持有低保证或低收入证;三、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 怎样办理哈尔滨市的暂住证?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0-26
      根据哈尔滨暂住证的规定,1、非市户籍外来者暂住3天以上的,应向登记发行机关申报暂住户籍登记的年满16岁,暂住30天以上的,应同时申请暂住证。2、公安派出所或街道.镇(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负责本辖区内暂住人员的户口登记.暂住证申领审核办理工作。3、暂时住在常住人口家的,由本人或户主申报处理的,暂时住在租赁住宅的,由本人或住宅租赁人申报处理的,暂时住在机构、团体、部队、企业、工作场所的,由公司或个人工
    • 哈尔滨市哈尔滨市工程施工合同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30
      甲方: 乙方: 甲方将哈工大科技大厦地下一层拆迁项目委托乙方进行拆除施工和渣土清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施工内容及工程量: 1、施工内容:建筑物拆除及间墙地上加高的砖土清运。 2、拆除标准:按甲方要求拆除范围内的房屋以及渣土清运。 3、施工中拆下的废旧材料归乙方所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 二、工程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拆除项目总金额为()元。结算方式:甲方应在
    • 哈尔滨市低保廉租房摇号分配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9-13
      关于廉租房分配原则是怎样的,首先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限定准则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本领。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
    • 哈尔滨市产假多少天哈尔滨市婚假一天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19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