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一位9旬老人,与老伴婚后无子女。30多年前老伴去世,她独自生活。因孤独无依,与两位亲侄女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协议约定生前由两位侄女照顾自己,死后遗产由她们共同平等继承,并料理一切后事。
老人本希望老有所依,但2012年老人所居住的房屋拆迁,两位侄女提出提前分割拆迁补偿款。无奈之下,老人将两侄女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协议。日前,西陵区法院判决老人胜诉。侄女不服判决上诉,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人签协议托付养老
今年90岁的王婆婆是宜昌本地人,与丈夫婚后未育子女。1979年丈夫去世后,老人便没有再婚,一个人居住在与丈夫生前共有的西陵二路临街的一幢老房子里。随着老人年龄增长,加上体弱多病,需要人照顾。老人便想到自己还有两个亲侄女,能否让她们来照顾自己、遗产分给她们?
两位侄女一位是其弟弟的女儿王某,还有一位是妹妹的女儿周某。老人考虑到王某有老人且共同居住,而周某夫妻双方均无老人牵挂。因此,王婆婆自愿跟随扶养人周某一家人居住,并共同生活。
1993年5月,老人与两位侄女签订协议约定,老人的生活费、医药费等一切开支由两侄女共同承担。生病期间由两侄女共同照顾,老人跟随其中一侄女周某生活老人死后,两侄女共同平等继承老人遗产。
协议还约定,若扶养人两人之间闹矛盾,侵害协议或不履行赡养义务,遗赠人将随时据此解除协议和遗赠手续。
协议执行并不乐观
协议签订后,老人却还是独自居住在自己的老房子里,过着十分清贫的生活。主要靠摆摊、出租自有房屋门面及遗属抚恤金维持生计。
此外,2000年至今,老人患病需要治疗。曾因患病需要在宜昌武汉两地医院就诊,两位侄女并未陪同。老人在其他兄弟姊妹的照顾下进行治疗,医药费也是老人自己拿出或由其弟弟负担。
2006年房屋面临拆迁时,老人身体日渐虚弱,就搬至其二弟处共同生活,一直居住至今。
在庭审过程中,对于老人为何没有搬至侄女周某家共同生活时,老人与周某各执一词。老人称侄女一直没有主动将其接到他们家生活,后来周某有了孙子后,在一起居住也不方便。偶尔去住一段时间,也没有得到过周某的照料。周某则辩称,老人自己不愿意搬过去一同居住。
侄女要求提前分财产
2012年,老人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一百多万元。
此时,两位侄女站出来要求分割房产拆迁补偿款。老人认为两侄女并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因此不愿意将房产补偿款分给他们。今年3月,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审理期间,小侄女王某同意撤销,认为自己确实没对老人尽到照顾义务;周某则坚决不同意撤销,要求按照协议分割老人的遗产。
庭审中,周某认为老人说自己多年没有履行照顾义务并不属实,自己列举了种种为婆婆送餐、进货、购买衣物、节假日陪同游玩、承担部分医疗费、看望等行为。但老人态度非常坚决,一定要解除协议。
法院判决协议解除
法院结合庭审证据和庭后走访,发现周某并未承担原告生活费、药费、住院费等一切开支的一半,在老人住院期间也未始终陪同照料,周某也未和老人持续性一起生活并长期照料原告饮食起居。周某辩称履行了协议内容,经查明仅仅是为原告送餐、进货、购买衣物、节假日陪同游玩、承担部分医疗费、看望等行为,上述行为仅仅是约定义务的一部分,并未按照协议履行应尽的照顾老人日常生活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老人撤销协议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后,法院最终判决老人胜诉,依法撤销了该遗赠扶养协议。
周某拿到判决书后,又上诉至宜昌市中院。近日,宜昌市中院二审审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协议,即扶养人必须对遗赠人尽到扶养义务,且只有遗赠人去世后,协议才能生效,遗赠人生前对协议有自主权。承办法官指出,扶养人应履行约定扶养义务,否则遗赠人可随时撤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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