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纳税事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5 20:23:26 142 人看过

一、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三、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四、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软件生产企业除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部分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调增发生额的40%;发生额的60%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确定:首先计算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数额和实际发生额的60%的数额,然后以这两个数作比较,依孰低数确定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数=实际发生数-孰低数。六、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七、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八、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暂估入账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未达而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个别地区性政策对此作出了规范,但口径不尽相同。

比如,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账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取得发票确有困难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作如下补充规定: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账的存货、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是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是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所以,对于暂估入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纳税人不存在利用不及时核算各项费用恶意调节利润,造成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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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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