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职能管辖,又称为立案管辖,则是指公检法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职能管辖是立案的基础,只有确定了职能管辖,才能保证立案的顺利进行。
(一)、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宪法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表现为三机关对于案件的划分管理即职能管辖。
(二)、法定法官原则。即任何案件必须事先规定好具体哪个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以防止“以操纵哪个审判机关审判的方式操纵案件的审理”[2],以达到诉讼公正。
(三)、程序正义原则。职能管辖是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第一步,也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基础,因此,必须保证案件得到最公正具体的划分,防止因为程序问题导致案件的审判受到质疑。“正义必须体现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到她”[3]。
(四)、我国司法权的多元化享有。
侦查权,是依法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它与审判权和检察权同属于司法权,同属于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4]。
检察官具有法律守护人的地位,对检察官及法官而言及法官而言,事实的查明与法律的判断,应以同一目标行事,检察官在侦查终结后,依据侦查结果做出的、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决定与法官的裁决极为相似,因此检察权是司法权[5]。
虽然人民法院是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但是不得不承认,司法权在我国并不专属于人民法院,前面已经谈到我国宪法都已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三机关相互配合,从侧面反映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同样享有司法权。现实中看来,公检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享有某种程度上的司法权,而我们经常说的“公安司法机关”并不代表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我们固然可以把“公安司法机关”理解为“公安机关加司法机关”,我们同样可以理解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并且即便是把“公安司法机关”理解为“公安机关加司法机关”,那么起码检察机关也同样应该列为司法机关。
既然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法院同属于司法机关,那么自然存在对案件的分工管辖问题。而我国既然明确规定了职能管辖制度,那么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我国的公安检察机关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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