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成立以抵押合同的生效为前提条件,因此,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要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除此之外,因为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所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此时抵押权自然无效。
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对孳息的效力。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3.对添附物的效力:
(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
(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
(3)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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