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计系经法院裁定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进行的审计。审计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破产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清算组将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至法院裁定破产日间的审计核实情况。本人通过多年的实践,对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过程应重点关注的事项提出一些处理方法和初浅探讨。
对有关账务的处理破产企业最为显著的特征是企业持续经营的终止。在破产清算阶段,由于正常的持续经营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等原则相应地被破产会计的收付实现制和清算价格原则所替代,从而便利破产企业会计核算成为特例,对不再持续经营的相关科目和费用、收益的递延分摊等业务都不复存在,会计信息中的估计成分大大降低,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则相应提高。因此,在进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对截止破产清算日的会计各要素在审计确认和计量时,应考虑非持续经营原则,在会计报表各项目审计调整时,应进行以下处理:对货币资金要以经盘点核实的实存数列示,不再保留未达账项;对属于遵循配比原则列示在账面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余额,应全额冲减当期损益,账面上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对审计转入和挂账尚未处理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账户的余额,根据其具体内容,应提出核销建议及时处理,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对递延税款账户余额,也应做相应冲减,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对于实行计划成本核算的尚未处理材料成本差异以及采用售价核算的尚未处理商品进销差价等账户的余额,应分别全额冲减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科目,冲减后的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应无余额;对债权债务、长短期借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欠交税金及费用,均要以经核对确认的数据为准进行审计调整,使其与实际数一致;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账户的余额,应按经核实截止破产清算日的实际欠付数列示。如与原账面数有差异的,应予以审计调整;对控股联营投资,应对联营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调查,确定应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对法院裁定联营企业一并破产的,应对该联营企业进行彻底审计,并将联营企业资产负债纳入破产企业一并清算。
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破产清算审计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的规定,应关注破产宣告日前6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及资产变动事项,该期间内,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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