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驾,这些知识你必须知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7-25 12:55:10 207 人看过

关于酒驾,这些知识你必须知道

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18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下列行为也属于危险驾驶行为:追*竞驶,情节恶劣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会被定危险驾驶罪吗?

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已满16周岁,又无精神病,是这样。

不过,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践中,应避免不加区别,一律入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依法追究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例如,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刑事审判参考》第895号案例)。

一般而言,行为人除认罪悔罪、无从重处罚情节外,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

(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且赔偿达成谅解;

(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

(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刑事审判参考》第896号案例)

三、醉酒驾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达到危险驾驶标准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吗?

错。

原则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关键依据(《两高一部意见》第六条、《刑事审判参考》第958号案例)但是,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刑事审判参考》第904号案例)

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两高一部意见》第六条、公安部2011年8月11日《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8条)

四、在小区内醉酒驾驶不构成犯罪吗?

不一定。

危险驾驶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道路”上。所谓道路,根据《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即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理解一致。

具体而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119条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其中,“公路”、“城市道路”的具体范围,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厂。

一般而言,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内部道路均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不属于“道路”。但对“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当认定为“道路”。而何谓“公共”,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对象的不特定性。(《刑事审判参考》第760号、893号案例)

因此,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校园道路属于《道交法》规定的道路,即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刑事审判参考》第892号案例)。在此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当然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小区内的道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区分情况。具体而言,小区对社会车辆的管理方式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开放式管理,即小区管理者在小区进出口未设置卡点,或者虽设置卡点,但从未拦截,社会车辆无须任何手续即可自由进出并在小区内停放。属于典型的“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道路”,此种情况下,醉酒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种是封闭式管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非业主车辆一律不允许通行,或者征得受访业主同意后,来访车辆停放在小区指定区域。不属于“道路”,此种情形下,醉酒驾驶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三种是半开放半封闭式管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社会车辆若要进出小区,需要受访业主的同意、登记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的停车、通行费用,应当进一步区分情况。

如果来访车辆经业主同意后可停放的,因其进出小区的条件建立在来访者与受访业主的亲友关系之上,对象相对特定,范围相对较小,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此种情形下,醉酒驾驶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若社会车辆只要登记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费用,即可进出小区、在小区内停放的,则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此种情形下,醉酒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刑事审判参考》第893号案例)

五、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四)轮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不构成。

危险驾驶的对象必须是“机动车”,而不能是“非机动车”。《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实践中,有争议的是电动四轮车、超标自行车等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机动车”。

《刑事审判参考》第894号案例认为,电动自行车不属于刑法上的“机动车”,并列举了四点理由:

第一,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目前,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虽然根据《机动车国标》对摩托车的规定,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摩托车的技术条件,似属机动车,但《机动车国标》并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只是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摩托车。

退而言之,即使《机动车国标》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其法律性质与效力也存在疑问。《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必须执行。

据此,《机动车国标》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属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虽然从其设置的权利义务和效力等实质要件判断,强制性国家标准与部门规章并无实质差异,但从其制定与发布的程序、体系结构、名称内容等形式要件判断,其不属于部门规章,只是接近手行政规范性文件。

因此,国家标准对法院审理案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只有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之后,法院才能据此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在此之前,不应片面地以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机动车国标》的规定,或者以《道交法》未排除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为由,认定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追*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这种认定,属于不合理的扩大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层面还会造成行政执法的困境。《道交法》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受行政处罚,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未颁发过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证,故无权对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罚,对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更是无从谈起。

第二,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

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

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第三,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

与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自然犯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政犯,对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要求更高。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驾驶的事实,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从该罪防范社会危险的罪质特征考虑,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需要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认识水平和理解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如前所述,国家既未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规定,又未对其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要求普通公众认识到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既不现实,也不妥当,甚至有些强人所难。因此,目前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追*竞驶的行为人普遍不具有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的违法性认识。如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则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在相关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鉴定机构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超出了其权限范围。

第四,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那么,电动三、四轮车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机动车”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现实中,并无相关国家机关对电动三、四轮车进行登记管理,也未核发相关机动车车号牌、行驶证,还未要求电动驾驶三、四轮车取得驾驶证。所以,参照《刑事审判参考》第894号案例精神,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危险驾驶电动三、四轮车的,同样不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六、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在证明标准上有什么要求?

《两高一部意见》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公安部意见》

第1条: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第2条: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第5条: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第6条:提高检验鉴定效率。要加快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机构建设,加强检验鉴定技术人员的培养。市、县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检验职能的检验鉴定机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第7条:严格办案时限。要建立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快侦快办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协作,严格办案时限要求。为提高办案效率,对现场发现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尚未立刑事案件的,可以口头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有条件的,对当事人可以现场调查询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讯问。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第8条: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第9条: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无罪辩解。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第14条:完善查处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合理选择安全、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工作要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进行。要保证民警人身安全,明确民警检查动作和查处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民警受伤害案件。

七、醉酒驾驶,一律不会被逮捕吗?

原则上是这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逮捕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而《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其法定刑只有拘役。因此,醉酒驾驶,通常不会被逮捕。

实践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69条、75条,《两高一部意见》第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公安部意见》第10条)

八、醉酒驾驶,一律会被判拘役吗?

不是的。

虽然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如同前述,《刑法》第13条同时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实践中,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

(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三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刑事审判参考》第896号案例)

九、如果醉酒驾驶没被判处拘役实刑,岂不是处罚比行政处罚还轻?

不是的,除非相关办案机关违法。

《公安部意见》第11条规定:

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判决情况,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有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及时归档。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从重情节有哪些?

《两高一部意见》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由于已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基于前述违法行为所处行政拘留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刑事审判参考》第916号案例)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两高一部意见》第三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公安部意见》第3条,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n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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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事故处理基本流程与方法事故处理方法一:自行协商(私了)发生交通事故后,自行协商,自行报险双方到快速理赔点、报警处理是三种常见处理方式。发生无人员伤亡且财产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我国现行法律允许自行协商处理,在双方对事故责任赔偿无异议的情况下,现场双方自行处理,省时省力。事故处理方法二:自行报险快速理赔自行协商中,如果事故双方想走保险理赔程序,就可以去快速理赔点协商解决。特别提醒的是,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各方,无需报警,而后者则主要针对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而言。双方自行协商的前提条件:(1)机动车双方之间发生不涉及第三方(2)没有人员伤亡,且双方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3)机动车能够驾驶移动(4)机动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自行协商的一般程序:(一)当事人在条件许可、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用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现场拍照、录像等方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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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双11”之前,这些知识你必须了解
    遭遇“霸王条款”怎么破?网购时经常商家写了一些推卸责任的不公平的霸王条款,不同意就无法买东西了怎么办?莫妨!如果这些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出现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它们是无效的!“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不得退换”、“一经拍得,不退不换”,对于这些不公平的声明,经常网购的你肯定不陌生。在许多网购平台,当用户申请注册的时候,会跳出一个注册协议的小窗口,注册协议中标题式地列出“与您约定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与您约定法律适用和管辖的条款”等格式条款,甚至有一些网络平台将自身责任撇得一干二净,把所有责任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对于网购平台、经营者提供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声明等,消费者网购的时候往往不够重视。等进入维权程序时,被商家拿出的格式条款吓唬一下,又不敢继续维权。格式条款的初衷是为了便捷、效率的需要,而并非是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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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些劳务派遣知识你都知道吗?
    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进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明确要求虽然劳务派遣能自主灵活用工,但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低等问题也让劳动者感觉自身权益缺乏保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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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些转让背书知识你知道多少?
    1、什么叫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2、哪些人可以转让背书?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都可以背书转让。转让背书必须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3、转让背书必须记载哪些要素?(1)背书人名称;(2)被背书人名称;(3)背书日期;(4)背书人签章。4、转让背书包括哪些流程?(1)前一手背书人添加电子签章,收款人为票据的第一手背书人;(2)票据转让时,背书人在被背书人信息处填写下一手企业的名称;(3)交付票据。5、怎样才算转让背书成功?背书转让的票据,第一背书人应是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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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用期想辞职,这些事你必须知道!
    保存好自己的尚方宝剑劳动者一定要保留好书面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中,就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的非常详尽,一旦发生纠纷,劳动合同便是劳动者手中的尚方宝剑,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张,能避免口说无凭的不利局面。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首先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在合同中约定有试用期的,这个试用期才会生效。假如双方仅是口头约定试用期多久,将视为没有试用期,劳动者是无法主张提前三日辞职的。假如劳动者拿不出书面劳动合同,便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届时用人单位很有可能提出双方不存在试用期、劳动者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观点。要留下蛛丝马迹假如劳动者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报告,可以事先准备两份,然后让负责人一一签字,或者待对方签完字之后,私下复印一份自己留底。实在不行,也可以叫上几个同事工友,与自己一道,让他们为您做个见证人;如果不是递交书面辞呈,劳动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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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不知道这些权利,你必须忍受
    近5年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17起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仅2起得到了充分支持。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业主维权失败呢?业主最容易陷入的四个误区是:对象错误、跨界诉求、冲动维权、行动迟缓。错误一:指控对象错误是很常见的,起诉义务主体不正确。据统计,业主未起诉权利义务主体的案件有6起,占35.3%。比如,有的业主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供停车费收支信息,但这些信息实际上是物业管理公司掌握的;另一个例子是,一些业主起诉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查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和会议纪要,但这些资料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保管。因此,法官建议业主在提起诉讼前应认真核实保管相关资料,明确义务主体,再提起诉讼,以充分保护自身权益。几年前,松江第一个居民区安装了不锈钢扶手。一开始,业主们认为这是政府的一个实际工程,不需要花钱。但后来,他们听说,该项目预计使用维修资金56万余元。因此,部分业主向区房管局物业处等部门反映情况,并提
    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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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公积金有哪些必须知道的知识?
    1、公积金实际上是变相增加的工资不管公司从工资里代扣了多少公积金,公司还需要给再多存一笔同样金额的钱,这相当于变相增加了工资,也就是说公积金扣除的越多,相当于收入增加的越多。2、公积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公积金是税前扣除,所以公积金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除的越多,等于可以合理避税的金额的就越多。3、公积金账户里的钱归个人养老金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公司缴的养老金是进统筹账户的,不归个人,可是公积金账户却不同,它是完全归属个人的账户,也就是说里面的钱是归自己的,不管以后到哪里上班,以后还能很方便的继续缴存,只要进了公积金账户里的钱就只有能拿出来。4、公积金也不是说取就取虽然说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是完全归个人的,但是这笔钱并不是说取就取,它的主要用途一般包括以下几个:购房时提取出来做首付;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租房时用来付租金;申请利率低的公积金贷款。在我们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住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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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二手房时交定金,这些你必须知道!
    一、核实房本首先要弄清楚房屋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可靠。二、核实产权房屋所有权是单独所有还是与他人拥有。如果跟他人共有,共有产权人是否同意出售。三、检查产权瑕疵看房屋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然交完钱房子被法院查封回落得人财两空。四、核对面积有的业主在中介公司挂牌时报的面积跟房本上的实际面积相差甚远,一平米好几万,一定要看好五、确认房主核实你与之磋商房屋事宜的人是否是房屋产权人。首先要确定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房主本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购房者核实房主的身份、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防止不法之人假造房主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进行欺诈,最大限度地规避资金风险。即便在确认了上述几点后,也不要着急交定金或签定金协议,还需要落实细节,比如所谈的价格包含什么,是单独房子的价格还是包含车位的价格,如果房子有车位且价格包含车位,一定要在定金协议里注明车位号
    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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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亲子鉴定,这些你都知道么?
    1、亲子鉴定是什么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血型或DNA测试等鉴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亲子鉴定分为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两种情形。目前国内外进行亲子鉴定的手段主要有:血型检验,即血液中各种成分的遗传多态性标记检验。此种检验方法操作和判读结果依靠人工,操作相对复杂。DNA多态性检验: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最有效的用于亲子鉴定和个体识别的方法。而且采用的检材可以是血液、血痕、唾液、毛发、骨骼等几乎人体任何组织或器官。2、亲子鉴定需要什么因为亲子鉴定不是一个普遍都要做的项目,所以或许很多人不了解做亲子鉴定需要什么条件?那么赶紧围观一下吧!首先,要做好人员的准备: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征求其对鉴
    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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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知道关于道路安全的相关知识,酒驾违法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2-13
      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具体标准各省可能不一致,建议另行咨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
    • 共同犯罪必须知道的知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8-16
      必要共同犯罪具备的知识有: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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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25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被认定为预付款,最终被吸收进总价款中,并不适用定金罚则。所以在交易中一定要区分定金与订金,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 谁知道酒驾是不是必须当场认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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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前一定要知道这些知识
      福建在线咨询 2023-11-05
      如今全国很多城市的房价都居高不下,想要买房变得更加困难。尤其是年轻购房者,找父母朋友勉强凑够首付,剩余的按揭付款每月还房贷已经成为不得已的方法。在买房贷款前,一定要先知道下面这些知识,你才能更容易贷款。 注意事项 1、尽量让开放商挑银行 因为如果是你自己挑的银行,如果贷款没有下发,这就是你的责任的。可能涉及到之前的定金问题,开发商应该不会退还的。如果是开发商挑的银行,贷款没下发,还可以让开发商帮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