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具体包括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2 14:30:01 126 人看过

(一)在同一合作合同项下,当事双方互负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相对于后给付之义务方来说,其执行能力已显著下降,而且存在无法履行对应给付之风险。

(三)在共同履行义务过程中设有严格的时间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应当是义务较重者。

(四)出资担当主要义务之一方,需有确凿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相对方没有能力担负债务之支付。

(五)首先承担债务之一方,其所承担的债务应已达到债务完全清偿的期限。

(六)在后方实行义务的一方未能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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