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法律法规停止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2-25 17:46:23 123 人看过

一、哪些法律法规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什么是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有关执行内容,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以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执行和解是审判调解的补充和延伸,它与审判调解既有相同点,但也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1、程序不同,审判调解是在审判程序中进行的,执行和解则只发生在执行过程中;

2、对象不同,审判调解的对象是诉讼争议,执行和解的对象则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

3、主持人不同,审判调解一般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执行和解则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法院一般不参与;

4、效力不同,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强制执行的效力,而和解协议则没有。

三、执行的具体步骤

(1)审查立案。审查提起执行的手续是否完备;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正确;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决定等法律文书,是否发生了法律效力,是否超过了履行期限等。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立案。

(2)了解案情,明确执行事项,询问当事人。

(3)做好强制执行的准备。如填写强制执行证,制定强制执行方案,明确强制执行的对象和范围,通知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等等。

(4)实施强制执行。其方法有:查封,变卖财产,扣压,划拨,提取银行存款或劳动报酬,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一定行为等。

(5)做好执行结束的有关工作。如填写执行结束表,结算执行费用。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要及时通知行政机关;上级法院交办的,或者是受委托代为执行的,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或委托代为去函,告知执行及时。然后,将全部执行材料装订卷宗归档。

当事人在执行中,如果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压的物品,或者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或者诬蔑,殴打及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者有义务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甚至妨碍执行的。

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如果违反法定程序,非法采用强制手段,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或者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检举。经查属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了,法院应予赔偿;赔偿后,法院应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司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n(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n(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n(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n(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n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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