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刑事案件上诉次数限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0 13:11:27 466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我国人民法院的两审终审制度,即在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案件即完成审理。我国人民法院按四级设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或抗诉,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案件进行审理,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为最后的判决或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即生效。

根据规定,一个刑事案件在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之后就完成了。我们国家的人民法院按四级设置,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庭审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审”。在通常情况下,一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能立即生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一审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将该案送交给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再进行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二审”,审理结案以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最后的判决、裁定,审判结果宣布以后立即生效,交付执行。这种两级审判制度被称为两审终审制,它是我们国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

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审判后,即产生最终裁决的制度。这种制度的主要优点在于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诉讼环节,提高了诉讼效率。然而,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缺乏充分的审查和监督,容易出现判决结果不公的情况。

在两审终审制下,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次审判后提出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则第一次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在第二次审判中,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新的证据或者改变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案件。如果第二次审判仍然未能达成共识,则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如果第二次审判结果与第一次审判结果相同,则当事人将无法再次提起上诉,也无法申请再审,从而对第一次判决的错误裁判缺乏救济手段。

此外,两审终审制也存在一些缺陷。比如,由于第一次审判的结果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第二次审判中很难改变诉讼请求或者提供新的证据,从而导致判决结果不公的情况较为普遍。另外,由于第二次审判的判决结果也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不服第二次审判结果时,也难以再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再审,从而限制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因此,两审终审制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来加以改进。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两次审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诉讼效率。然而,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缺乏充分的审查和监督容易出现判决结果不公的情况,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第二次审判中难以改变诉讼请求或提供新的证据等。因此,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来加以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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