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根据房地产的区位、用途、用途等,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估价,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含拆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非住宅房屋拆迁停产停业补偿、房屋自装修补偿等被拆除。拆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非住宅房屋拆迁停产停业补偿,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的内部装修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确定。第四条拆迁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第五条拆迁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鉴定活动和鉴定结果。第六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拆迁当事人遴选鉴定机构。
评估机构的确定要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人抽签的方式。
原则上,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需要两个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协调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和参数选择,执行共同标准。第七条拆迁评估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第八条委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委托评估业务。
如果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与拆迁方存在利益关系或是拆迁方,则应回避。第九条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拆迁评估所需的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调查。第十条委托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有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其查阅。第十一条拆迁估价的目的是评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拆迁估价时间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拆迁规模较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分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是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扣押等因素的影响。第十二条委托评估拆迁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含用途,下同)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约定被拆迁房屋性质或者面积的,可以根据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没有共识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协商达不到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可以向按照《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评估机构申请评估;没有房屋面积评估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计算。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办法,解决拆迁中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认定等具体问题。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成交价格,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地区、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第十四条拆迁估价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定期公布的同类房地产市场成交价格和房地产市场价格,并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情况进行。第十五条拆迁估价师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调查,做好实地调查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照片。
实地调查记录须经鉴定人、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由于被拆迁人的原因,被拆迁人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拍照,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调查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被拆迁人和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第十六条拆迁估价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拆迁评估价格以人民币为单位,精确到人民币。
第十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为期7天的单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委托人应当将房屋评估报告移交被拆迁人。第十九条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向其说明评估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择以及评估结果的过程。第二十条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重新鉴定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出具新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不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委托其他评估机构的,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第二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或者其他委托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将复核结果或者委托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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