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女职工产假待遇案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06 21:49:01 377 人看过

【案情介绍】

赵某于2004年3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2005年上半年内,赵某累计休假3个多月,其中心脏病休两个半月,流产休20天。公司认为其超过了她应享受的患病医疗期3个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赵某对此不服,在与公司交涉不能解决的情况下,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

【涉及的法律问题】

女职工因休流产假而被解除合同是否违法?

【案例分析】

产期保护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产假内,享受一定时期的生育假和生育待遇。产期保护包括正产和流产。妇女生育后,其体内的营养和能量消耗很大,身体较为虚弱,所以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恢复休养保证日后能重返工作岗位。女职工休产假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侵犯。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一般情况下,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对于女职工休产假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休产假一般不能提前或推后。即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如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假合并使用,若产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2)一般情况下的产假不少于90天。但我国允许地方性法规给予执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奖励产假,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产假;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上班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可见,在本案中,该公司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女劳动者产假待遇的规定,是错误的。

劳动法规定,对于患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并且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给予劳动者的医疗待遇。国家在女工生育待遇中规定,在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前提下,女职工怀孕流产时,根据医生的建议,可给予一定的产假。若产假期满,女工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生证明,其超过产假的待遇,按病假处理。赵某因流产所休的20天假,不是病假,应属产假,而产假待遇是国家赋予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的一种权利,公司不能把它等同于病假待遇,流产假不能按病假处理,不能作为医疗期计算。由上可见,公司把孙某患心脏病所休病假作为医疗期计算,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是,把流产假当作病假计算在医疗期内则是错误的,应予纠正,公司解除赵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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