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人格权触及法律盲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8:04:19 276 人看过

又到清明祭奠亲人时。然而今年的清明扫墓,却让合肥市的欧阳女士格外伤心难过:自己和爱人为过世母亲立的墓碑,被人给换了,而原本两人合葬的墓穴也变成三人合葬的墓穴。

55岁的欧阳女士说,父亲在自己很小的时候去世,几年后母亲带着年仅十几岁的自己再婚。1994年母亲去世,办理完后事后,便在合肥市小蜀山公墓给母亲买了一块墓地,将母亲下葬,手续是自己和爱人通过当时的殡仪馆办理的,买墓地的钱也是自己出的。

欧阳女士说,在给母亲购买墓地时,考虑到母亲与继父几十年的情感生活,母亲和继父婚后没有子女,继父也没有自己的孩子,便和爱人商量买了双墓穴,墓碑上母亲的名字是黑字,继父的名字是红字,立碑人刻的是自己和爱人的名字。这么多年来,每到清明自己和爱人都要来到这里,追思母亲。欧阳说,母亲去世后,自己就和继父分开住,后来继父再婚。

然而,4月2日,清明前夕,欧阳又来到小蜀山墓地给母亲扫墓时,却发现母亲的墓碑被换,立碑人的名字也换成了继父方某,而原本在母亲名字旁,用红字写的继父一个人的名字,现在却变成继父和另外一个人的名字。欧阳女士推测,所加之人可能是继父的后妻。

这一变化让欧阳女士惊讶不已:为何母亲的墓碑被换,而自己和爱人都不知道?难道小蜀山公墓管理处能随意给葬在这里的墓主换碑,而不需通知立碑人吗?原本是两人合葬的墓穴,却如何能成为三人合葬的墓穴?

墓碑内容谁来审查

在小蜀山墓区描刻墓碑的两位赵姓师傅说,他们在这里干描刻墓碑的活已有20多年了,墓碑上有一个母亲和两个父亲名字的,也有一个父亲和两个母亲名字的,但都是子女给长辈们立的碑,而且一般来说,继父母的名字都是单列的,像欧阳女士母亲这样的墓碑,他们也是第一次见到。两位师傅认为,这样的墓碑侵害了子女的感情,不合常理。正在该区给母亲扫墓的王女士和她的丈夫,在看了欧阳母亲的墓碑后,也认为不妥。

是谁给欧阳女士母亲换的碑呢?在公墓管理处业务大厅,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欧阳女士:只要拿着墓穴证前来申请,就可以给故去的亲人换碑,而墓碑的内容和如何在墓碑上刻字,都由申请换碑者自己负责,管理处不审查。这位工作人员说,碑文一般都是正常的,即使有出格的内容,他们会让立碑者自己确认、签字。

经调档查阅,欧阳母亲的墓碑是2004年3月11日,由方某申请换的,而换碑前的碑文是先母某某父某某立碑者女欧阳婿某某的字样。

那么双墓穴又是否允许三人合葬?这位工作人员说,他们只管出售的墓地面积大小,至于这块墓地合葬几人,他们不管。

工作人员的介绍,让欧阳女士十分不解,欧阳女士说,自己的继父就是母亲墓碑上的方某,母亲去世时,自己悲痛万分,因此买了墓地后,就由继父前来小蜀山墓园办了安葬母亲的手续,所以墓穴证一直在继父手中,但欧阳女士仍纳闷:母亲墓碑上的碑文,是否有违公序良俗?对墓碑的内容,墓园难道没有审查的义务?

墓碑被换涉及死者人格权

安徽省资深律师陈培认为,欧阳女士母亲的墓碑被换,涉及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原本为母亲和继父购买的双墓穴多出一个陌生人,应当说极大地损害了欧阳女士对母亲的祭奠权,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属盲点,值得探讨。

陈培认为,欧阳女士的继父方某在未征得欧阳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墓穴证在自己手中的便利,擅自更换墓碑、碑文和立碑者,存在明显过错,侵害了欧阳女士作为该墓地购买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墓地经营者和管理者,小蜀山公墓管理处存在着管理上的不足。陈培建议,欧阳女士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要求对方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洪平和潘信成对此表示赞同,洪平说,墓穴证只是该块墓地的证明,而不能代表墓穴的所有权,因此更换墓碑和碑文,应当征求立碑者的同意,同时公墓管理处有义务对申请换碑者的资格和墓碑的内容进行审查。

潘信成同时认为,被换后的欧阳母亲墓碑上的内容有违公序良俗,欧阳女士的继父有权对自己的后事做出安排,但不能伤害他人感情,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安徽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吴宗友认为,欧阳女士母亲的墓碑被换,虽然只是个案,但凸显了再婚夫妻死后殡葬的社会问题,事关法律、道德和家庭伦理观,极具代表性。随着社会多元化发展,再婚家庭的增多,此类问题将会变得突出,如处理不当,将极大影响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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