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遭遇司法强拆的话,那么这个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强拆一定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则行政机关无权申请司法强拆,换言之,作为被征收人可以维权。
司法强拆是指由法院作出强制拆迁的决定,然后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执行,司法强拆与暴力拆迁是不同的,司法强拆是合法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就补偿协议没有达成一致的,或者房屋权属不明确的,有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也不履行的,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也不履行的,有关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司法强拆的合法依据。
一、司法强拆必须要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前,需要先向当事人出具《催告书》,如果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才能提出申请。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催告义务,或者在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成为被征收人维权的依据。
二、司法强拆也应符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可见,政府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该是已经履行了先补偿义务的。如果政府没有履行先补偿义务就申请司法强拆,也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依照法律维权。
司法强拆其实并不可怕,司法强拆的启动是有条件限制的。防止司法强拆,很重要的就是时间的把握,如果拆迁户觉得补偿不合理,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应对。比如在可以复议的时候及时复议,在诉讼的时间节点及时诉讼,是可以将司法强拆遏制于萌芽之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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