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一、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1、完全赔偿原则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换言之,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
2、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之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3、减轻损害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也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也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4、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它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坚持这一原则,更能体现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损益相抵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对方违约行为而发生,即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因此,损益相抵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规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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