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2014-09-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要求,经2014年8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第四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减免税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22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执行。
四、社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五、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连续两年年度销售(收入)利润率低于-20%。
六、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年度为纳税人的亏损年度。
七、负责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各级税务机关要设立困难减免税审批台账,审批文件要在当地税务局网站公示,并于每年1月15日前逐级向自治区地税局上报本地区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工作总结、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统计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明细表。(详见附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工作总结、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统计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明细表随年度“十税一费”总结一并上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工作总结的具体内容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226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特此公告。
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1]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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