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场采购员受贿犯罪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0:54:40 290 人看过

【行业调查】

采购是一个厂家生产经营活动的首要环节,采购物品的价格高低直接影响一个厂家的生产成本与生产利润,采购物品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一个厂家产品和管理的质量,是厂家得以生存与发展的产品质量生命线。采购活动是采购人员在采购物品中与生产厂家、经营企业或销售人员进行的商品买卖活动,在这种商品买卖活动中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

采购员受贿的背后是隐藏在卖场采购环节的商业贿赂黑洞。作为行业潜规则,供货商要想进入卖场、降低扣点,需要打点采购经理、采购主管等多道关口,为此掌握一定权力的采购人员就有了灰色收入的空间。

每个采购员一年经手的款项高达千万元甚至更多,于是我们身边就活跃着不少年收入上百万元的采购员。据了解,现在零售行业涉及商业贿赂的金额多在几万元到上百万元之间。但由于涉及的人数众多,各企业目前基本没有根治这类腐败的切实可行的办法,目前主要通过压低采购价格上限的方式约束采购人员,或将采购部和质检部分立,以互相制约的方式保证采购物品的质量。

【法律分析】

私营企业的采购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要求供应商提高单价,并获取高出部分的差价。采购员采购物品时吃点回扣,拿点好处费,似乎已成了潜规则。采购人员的这种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评价?

有人认为,采购人员的这种行为构成商业贿赂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有人认为这种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专家律师对此认为采购员的这种行为根据法律应该定性为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采购人员的上述行为,是利用采购的便利,通过供应商的虚假价格骗取企业的财物,财物的流转过程是:所在企业供应商采购人员。侵占的是企业的财物,侵犯的是企业的财产权,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的犯罪构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行为人收受的不是企业的财物,而是第三人(在经济往来中,多是企业的交易相向对方)的财物。采购人员的上述行为中,虽然财物表面上来自于供应商,但并不属于供应商,供应商只相当于转交人,财物的所有人实际是企业,所以该行为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7日 01: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受贿罪减刑的利弊分析
    受贿十五万,按最新的刑法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完全可以减刑、假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怎样认定受贿罪?受贿罪的认定标准:1、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2、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4、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现金,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
    2023-07-05
    187人看过
  • 受贿罪的惩罚标准分析
    受贿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受贿罪犯罪构成是怎么样的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
    2023-07-05
    390人看过
  • 受贿罪和贪污罪的区别分析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是: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如前所述,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主体要件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
    2023-07-04
    142人看过
  •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分析
    (1)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受贿罪的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行为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包括索贿、收受贿赂、单纯受贿(经济受贿)、斡旋受贿、事后受贿。(3)行为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有哪些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对于此两种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一)两者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犯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
    2023-07-04
    422人看过
  • 受贿罪量刑与罪责要件分析
    受贿罪具体立案标准是: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标准是: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受贿罪的认定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2023-07-22
    196人看过
  • 对受贿罪量刑的实证分析
    对于受贿罪量刑上不能体现罪刑均衡的情况,笔者收集了国内著名的案例及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以示说明,如下表所示(按受贿数额排列):被告人受贿数额相关情节所判刑罚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杰4109万元死刑云南省长李*廷1810万元有立功表现、赃款全部追缴死缓沈阳市市长慕绥新661万元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320万元受贿事实死缓江西省副省长胡*清544万元造成极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死刑公安部副部长李*周500万元积极退赃、提供线索破案死缓安徽省副省长王怀中440万元死刑海宁市副市长马*国100万元十五年嘉兴市交通局副局长金金法40万元交代重大余罪十二年纂江县委书记张*科34万元无期徒刑嘉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宋*兴30万元自首十年湖州市政协主席姚-越健10万元十年嘉善县交通局副局长孙*弟9万元自首六年由上可见,受贿数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其量刑在10年至15年之间浮动;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内
    2023-06-01
    177人看过
  • 贿赂采购人员违法吗
    一、贿赂采购人员违法吗对采购人员进行贿赂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贿赂者可以处罚款。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
    2023-06-11
    378人看过
  • 采购群体分析与建议
    其实,围观的还是那些有房住的人。对于那些需要买房解决实际居住条件的人来说,观望是不好的。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付款方式,并考虑应该借多少钱、借多少年。作为一名职业拳击手,要想赢得最后的胜利,不仅需要力量(手中的钱),更需要战术(如何用钱)。今天,就让我们来谈谈买房和职业拳击的关系,看看你是哪位重量级拳手。“羽翼”——23-30岁“拳击手”:王璐,25岁,IT公司业务员,现在我还和父母住在一起。大学毕业一年后,我手里没有积蓄。我父母打算买房。他们给我首付,但他们要我自己负责贷款。说实话,我不想买房子。一个好男人是雄心勃勃的,不会考虑未来的道路。买房子是限制他的发展。[群体分析]23岁至30岁的购房者完全符合“羽翼”标准。他们很年轻,80后的新生代一般都处于没有家庭负担或刚刚成家的阶段。一直以来,他们都处于休闲消费的状态,更多的人愿意花明天的钱来享受今天的生活。他们的职业规划还没有成
    2023-05-02
    144人看过
  • 浅析混合主体共同受贿犯罪
    摘要:混合主体共同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犯罪。关于混合主体共同犯罪问题,一直以来就备受关注,尤其是在两个问题上争论不休:一是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争论;另一个就是关于非国家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实行犯的争论。本文对各种观点进行分析评论,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仅能够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且能够成为受贿的实行犯。关键词:共同犯罪受贿罪混合主体实行犯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一)相关法律规定及不同观点我国1979年刑法中将受贿罪的主体明确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共犯问题;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次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共犯的问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条、第4条分别作了与国家工作人员等从事公务人员伙同贪污、受贿
    2023-06-03
    310人看过
  • 采购方式多样性分析
    政府采购一般采用以下六种方式:(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具体数额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二)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下面两种情况之一:一是具有特殊性,换句话说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二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三)竞争性谈判。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应当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1、采用招标的方式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
    2023-07-07
    452人看过
  • 受贿罪缓刑条件的研究分析
    需要都具备这些条件才可以适用缓刑制度。1、被判处受贿罪,接受刑事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犯罪分子的受贿罪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有悔罪的表现、从各个方面考察犯罪分子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并且宣告缓刑后,犯罪分子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危险,没有重大不良的影响。此外若犯罪分子被判处附加刑的,虽宣告缓刑,但附加刑还需要执行。关于受贿罪的定罪条件1、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于受贿罪的量刑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
    2023-07-01
    208人看过
  • 首都师范大学采购员被控受贿1万美元受审
    10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首都师范大学条件装备处采购员刘某被控受贿一案。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首都师范大学条件装备处采购员,负责政府采购的职务便利,在为本单位采购实验室所用聚焦显微镜、分析仪及美国太阳微系统计算机公司电脑等设备的过程中,先后收受徕卡仪器有限公司代表处张某给予的好处费4605美元;收受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给予的好处费5000美元。被告人刘某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605美元(折合人民币79384.03元),并将该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2006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被依法传唤到案,现赃款已全部退赔。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对于他的自首情节却提出了异议,刘某称:我在被捕前曾对其中的1000美元贿赂金向学校纪委主动交待过,这一部分应属自首。而对剩余部分贿赂金,我还没来得及说就被检察机关带走了。对此,公
    2023-06-07
    191人看过
  • 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分析首先,我国大多数人们对商业贿赂行为认识不清,态度不明确,认为收受回扣、好处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能促进商品交易的实现;一些地方甚至认为查处商业贿赂会影响当地的企业发展和投资环境,对商业贿赂采取纵容态度,导致商业贿赂现象屡见不鲜。其次,反商业贿赂制度尚不健全、不完善或者有章不循。财务审批制度存在漏洞,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流于形式;内部财务制度松弛,财务管理透明度不够,民主理财流于形式;财务制度落实不到位,相当一部分单位有章不循的现象相当普遍。最后,由于商业贿赂双方的利益集团化和利益部门化,利益均沾的潜规则难以打破,按照权力与贡献大小分享各自所得成果容易形成攻守同盟,他们会共同应对审计;同时账外暗中的贿赂方式,审计证据的收集处于信息的不对称,审计取证成为最难的壁垒;审计实践证明对于商业贿赂的查处是审计重大的难点。如果公民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以及其他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时,
    2022-01-15
    354人看过
  •  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比较与分析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两种常见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披露采购条件和要求,邀请多个投标人参加竞标,并通过规定的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市场交易行为。邀请招标则是通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非招标采购则是指除了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条件和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披露,邀请多个投标人参加竞标,并通过规定的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市场交易行为,这种行为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招标采购以外的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区别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是两种不同的采购方式,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最终选定供应商的方式。非招标采购则是指采购人通过直接与供应商协商、谈判等方式,以非公开的方式选定
    2024-01-22
    320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采购环节腐败索贿受贿是否触犯了法律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08
      上市公司采购员受贿依据法律判刑,有可能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采购员被行贿贿赂怎么办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14
      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
    • 采购受贿一般判几年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12
      退款存在不当,公司没有权利收取该部分款项,如你将该部分款项给公司,而公司以此不追究和告发则另当别论。否则,该款项应作为赃款被国家没收。积极退脏的量刑时会给予考虑。
    • 给采购公司寄货犯贿赂罪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26
      以下为一个有关采购贿赂罪的案例,2004年2月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根据9个书商交代和检举的线索,从调查高校教材购销问题入手,统一部署开展了查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项行动。总计涉及10所高校和2所中专的51起案件,共42人(含书商行贿案9件9人)。成都、绵阳两地涉案人员职务为县处级干部的有13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14人,涉案总金额1000万元左右。涉案金额较大的有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处长等3名
    • 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之一如何认定受贿罪构成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0
      《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可知,受贿行为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索贿,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刑法学通说认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