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38:14 102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的施工现场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并委托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管理工作。

环保、环卫、城建、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标准,制定文明施工措施,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方案一并实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进出口处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标牌,注明以下内容:

(一)施工单位简介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电话;

(二)工程概况;

(三)施工现场平面图;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名称;

(五)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六条施工现场搭建临时设施、堆放机具、材料及设备布置,应当符合施工现场平面图的要求,不得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在进出口设置门卫。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环保型装配式彩钢板,在施工现场周边连续设置围挡。

新建工地临时办公用房、宿舍用房,应当使用环保型装配式彩钢板活动房,厕所、浴室、门卫室提倡使用环保型整体式钢板房。禁止利用在建工程兼作办公、生活临时用房。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工地地面、进出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第十条对在临街及居民区、商业区、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域施工的建筑工程主体,应当采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

在其他区域内施工的建筑工程主体,总高度30米以下的,应当采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30米以上的应当采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或半封闭防护。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清理施工现场,拆除围挡和临时设施,清除余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供、排水设施,施工场地不得积水,输水管道不得跑、冒、滴、漏。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应当进行沉淀处理,未经沉淀处理的,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设施。

第十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其噪声和振动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标准。

施工机械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到环保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禁止在施工现场露天熔化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堆放、使用砂石、粉灰等散装建筑材料,应当遮盖或洒水压尘。装卸散装建筑材料,不得凌空抛扬。在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

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清理车轮泥沙,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第十七条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不得乱堆乱放。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内的油漆、稀料、乙炔、氧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由专人保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严格遵守施工用电技术规范,不利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或在地下管线、高压线路、动力设备附近施工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医疗急救设施、器材,生活、办公区应当与施工作业区隔离,职工食堂应当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施工扰民、影响周围环境、危及人身安全及其他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接受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建、环保、环卫、卫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县(市)城区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9日 08: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脚手架上作业、各类登高作业、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洞口临边作业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施工作业。第三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相关的安全预防工作。(一)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签字交底。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签字交底。(二)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应
    2023-06-09
    173人看过
  • 济南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专利管理工作,维护人、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技术推广和应用等涉及专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全市的专利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专利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专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专利管理机关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做好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层次的增加对专利技术推广应用的投入,鼓励专利权人进入技术市场,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第五条市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的收集,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第六条对本市技术水平高,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发明创造,由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向申请国内外的单位和个人资助其专利申请费。第七条本市行政
    2023-04-23
    204人看过
  • 济南市行政赔偿若干规定
    【法规标题】济南市行政赔偿若干规定【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6-11-2【失效时间】0:00:00【全文】济南市行政赔偿若干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行政赔偿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批准,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及时、准确地处理行政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第三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机关负责赔偿工作的机构或者负责赔偿工作的人员。设有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复议应诉机构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由
    2023-04-24
    100人看过
  •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1-10-9【实施日期】2002-1-1【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府令[2001]86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确保《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使用土地、进行建设。严禁未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建筑内部平面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备案。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主管本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规划监督工作。第四条
    2023-04-22
    496人看过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失效]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事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或者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责令其停止检测,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第四条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下同)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市或者区、县建委给予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并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第五条建设单位采购供应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工,并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第
    2023-04-22
    442人看过
  • 市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认定本市的审查机构。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2023-06-10
    137人看过
  • 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对于大城市来说,城市建设环境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如何在建设城市环境的同时避免许多事故的发生呢?工程建设许可证是一个重要条件。以下是北京市建设许可办法。各区县建委、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有关单位:现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实施条例》。请认真学习,按规定执行。2004年6月3日,为贯彻《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第二条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实施。根据市政府规定,市建委可以开展区县建委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试点工作。第三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理人申领施工许可证。第四条《办法》第二条所称“项目投资额30万元以上”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包括30万元和300平方米。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住房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投资额”,是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附件所示的投资预算。房屋装修工程投资
    2023-05-07
    126人看过
  • 西宁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城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施工工地周围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按照标准设置围挡。围挡应坚固安全,整洁美观。沿街房屋建筑工程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房屋建筑工程必须随工程进度用国家规定的安全网封闭施工。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设置大门,在门头设置企业标志,并设立门卫。第六条施工工地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
    2023-06-10
    486人看过
  •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的拆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建筑的处理,由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领导,并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第四条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第五条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
    2023-06-10
    328人看过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改,修改内容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工地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予以处分。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机关。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区、县政府和浦东新区管委会是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和浦东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市政、水利、市容、环卫、公安、卫生、园林、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
    2023-06-10
    70人看过
  •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组织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2023-04-22
    310人看过
  •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职责分明1、项目部各分包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文明施工负全责,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须抓文明施工,严禁以包代管。2、各分包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文明施工的负责部门及人员。3、建立公司、工地、班组三级文明施工管理网络、项目部各分包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文明施工负全责,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须抓文明施工,严禁以包代管。2、各分包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文明施工的负责部门及人员。3、建立公司、工地、班组三级文明施工管理网络1、项目部各分包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文明施工负全责,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须抓文明施工,严禁以包代管。2、各分包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文明施工的负责部门及人员。3、建立公司、工地、班组三级文明施工管理网络。二、不同阶段实施不同的要求。(一)开工准备阶段1、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和组织机构,职责落实到部门和人,并要正常开展工作。2、建立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和基本措施,并付诸实施。3、材料、土方、设备等堆放合理,各
    2023-06-04
    144人看过
  • 枣庄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是什么?
    枣庄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工程管理,提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改善生产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及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14-033-2005)以及省市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各区(市)及枣庄高新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市
    2023-08-17
    132人看过
  • 深圳出口加工区若干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快深圳出口加工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深圳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位于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首期开发区的西片区,西起深汕路,东至绿荫路,北起丹梓西路,南至金牛西路,共3平方公里。根据加工区的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扩大用地范围。第三条加工区内企业的设立、经营和管理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四条加工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土地平整及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环保等各项公共设施工程。第五条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深圳出口加工区领导小组,是加工区的决策协调机构;组长由市长兼任,设副组长若干名,成员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为:(一)审定加工区发展规划及年度资金计划;(二)对加工区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三)协调解决加工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七
    2023-06-06
    413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有怎样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3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有: 1、项目制订配套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文明施工岗位责任制,并制定文明施工奖罚措施; 并层层签订施工管理协议书,用经济手段辅助岗位责任制的实施。 2、各施工员必须督促有关作业班组在施工中做到工完料尽、工完场清。
    •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措施措施的规定包括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1-21
      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要求,至少包括以下部分: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
    • 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公布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9
      根据建设部(89)建施224号文、建法(1991)86号文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装饰企业的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接和经营装饰工程建设任务,促进建筑装饰业的发展,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以及更新改造项目的建筑装饰工程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各级建筑装饰企业必须持有我委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市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执照,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安全、劳力、消防等手续,不得无证或超等级承包工程。二、为适应目前建设管理
    •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侵权举报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04
      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案件投诉处理如下:投诉人可以先与工程建设单位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投诉人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投诉,请求协调、监督和依法处理。
    •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原文内容?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22
      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查处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