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女,汉族,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2519731106××××,住:xx省××县××镇县陶瓷厂,联系电话:1591420××××;
被告:孙××,男,汉族,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710713××××,户籍住址:xx市××区××街××里××号×××房,现住址:越秀区东风西×号×房,联系电话:1354348××××;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间的非婚生女儿(2009年8月23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梁××于2008年5月通过网络与被告孙××认识交往,当时被告自称未婚且想找一个女朋友结婚,全盘隐瞒着已婚的真实情况与原告交往。在二人交往的过程中,原告曾经多次提出和被告结婚的要求,但被告均以自己父母和亲弟弟都在加拿大,如果要与原告在广州结婚就没有主婚人为理由推托。原告对此深信不疑,不再过问此事。直到2009年1月原告发现自己怀孕一个月,被告知道后表现得很高兴,于是原告再一次催促被告与之登记注册结婚。被告则说要和父母商量,直至被告怀孕5个月的时候,被告在原告的一再追问下,才不得不说出自己其实早已有家室。这一突如其来的事实让原告感到睛天霹雳,遂多番与被告吵闹要求其出钱让其去医院把孩子拿掉,但被告执意要原告生下小孩。直至2009年8月23日原告在被告的陪同下到广州市中山三院生下一女,原告入院生产一切费用均是被告支付的。原告出院当天,由于原告所生女儿黄疸偏高需要住院观察,被告借口方便其照顾女儿要转院到其单位附近医院住院,将其与原告的女儿抱走。之后原告再也无法见上女儿一面。2010年5月4日原告到被告所在公司即广州××实业总公司(位于:黄埔大道西××号××大厦×楼)寻找被告要求看望,被告趁原告不注意的时候把原告推开跑掉了,原告仍然无法见到其女。由于原告思女心切,无奈之下前往被告住处找寻被告及其女儿,在被告所住小区楼下保安处了解到被告的妻子是不能生育的。后来原告去被告的父母住处要个说法,被告及其妻子在电话里威胁原告说:要让原告生不如死,无论花多少钱都要找人把原告找出来搞死!
综上所述,被告欺瞒原告已婚事实与其生下一女并抱走原告女儿的恶劣行径,不仅狠狠的伤害原告的感情,严重影响原告将来的婚姻生活,更使原告倍尝骨肉分离之锥心刺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离婚了,但是孩子毕竟是两个人的。如果孩子跟其中一方生活,那么另一方就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孩子的抚养费是根据双方的个人收入来定的,没有明确多少钱,国家并且强烈规定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支付抚养费,不支付抚养费是犯法的。
一、法定的结婚有什么规定
法定的结婚条件如下:1、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4、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案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1月13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不久,原告张某发现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是丈夫的哥哥王某,哥哥患有精神疾病。其本想弄个明白,但却被婆家人拦了下来。张某和被告王某的弟弟以正常夫妻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儿子。儿子生下不久,其丈夫离开了家庭,并和别人重新登记结婚。被告及其家人还经常殴打原告,经过长时间的煎熬,张某于2019年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与结婚证上的“假丈夫”离婚的诉讼请求。海州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王某生活过,实际是与被告王某的弟弟王某某一起居住生活。而被告王某经某联合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王某属于智力一级残疾,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之间没有感情基础,也没有建立夫妻关系。【判决】海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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