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双阳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的若干规定(已废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8:31:41 154 人看过

【阅读全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双阳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的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0年6月2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加强双阳区房屋拆迁管理,结合双阳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双阳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征用的集体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双阳区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区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确认拆迁承办单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

(三)负责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

(四)发布拆迁公告,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

(五)负责委托协议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办理证据保全;

(六)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组织行政强迁;

(七)接待处理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

(八)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九)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依法查处拆迁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十)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第五条实行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拆除房屋的建>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给被委托人拆迁委托费;

(一)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0元;

(二)非宅房屋每方米25元。

第六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安置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中回迁房屋建设工程总造价20%~40%的比例存领储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

拆迁人应当按照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项资金,未经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银行不得向拆迁人支付。

第七条搬迁期限为10至15天,实行统一拆迁的,由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搬迁期限。

第八条被拆迁人属单位职工,在搬迁期内搬迁的,所在单位凭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拆迁证明,给假5天。

第九条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民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被拆迁人断水、断电、断气、断热等,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和有线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拆迁工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08: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拆迁安置相关文章
  •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若干规定
    经2003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和供应。工业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用地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按法定程序审批供应。京珠高速公路岳阳连接线两侧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及市区已新修、拟修道路两侧市政府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及岳阳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地、统一收回、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有关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审批供应土地,凡擅自供地的,废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条工业园、开发区等
    2023-06-10
    403人看过
  •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第二条凡符合《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建设单位应凭市规划局、市土地局的批准文件,提出拆迁安置方案,报被拆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发布拆迁通告,明确拆迁范围,限定拆迁时间;并通知被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第三条拆迁通告发布后,被拆迁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从建设需要,按项目建设要求按期搬迁。被拆迁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的拆迁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先拆迁腾地、后处理
    2023-04-23
    345人看过
  •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年)等文件的决定
    因国务院已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并于2001年11月1日施行,我市依据原条例制定的下列文件已与现行行政法规有抵触,现决定废止:一、《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年8月7日公布的市政府令第21号);二、《扬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扬政发[1998]255号);三、《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扬政发[2000]141号);四、《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2]175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关政策市政府另行制定。
    2023-04-22
    469人看过
  •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已废止)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保证正确实施国家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律师的职责,是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律师执行职务,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第四条律师依法执行职务,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尊重和支持律师的工作。律师因依法执行职务而受干涉阻挠、侮辱诽谤和打击迫害的,有权向有关机关反映或提出控告,有关机关必须依法查处并作出答复。第五条经司法行政机关依国家规定批准,取得律师资格的律
    2023-06-11
    123人看过
  •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意见
    (通政发〔2008〕75号)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低价位拆迁安置商品房(即原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以下简称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为推动和谐拆迁,促进南通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拆迁安置房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建立更加健全、快速、高效的推进机制。为确保在新形势下把拆迁安置房建设这一民生工程继续办好、办实,切实保障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论证,进一步增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前瞻性(一)完善拆迁需求和建设计划的平衡适配机制。区级政府要根据年度拆迁计划,全面制定规模、区位、进度相平衡、适配的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提前开展拆迁安置房建设前期工作,缩短拆迁安置过程,减少超期过渡现象。对已拆项目,各区要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列出建设时间表,集中精力打攻坚战,全面加
    2023-04-22
    169人看过
  •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00三年三月六日为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搞活房地产市场,拉动全市经济持续增长,现制度措施如下: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一)今年全室住房消费贷款新增41亿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11亿元;住房消费贷款余额达到182亿元。(二)鼓励各商业银行在做好商品住房贷款业务的同时,全面开展存量住房消费贷款业务,存量住房贷款比例由现在的五成提高到七成。(三)拓展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政策性组合贷款业务,扩大住房贷款规模。二、发挥房改的推动作用(一)推进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纳入预算安排;推进售房资金转化为购房补贴的实施工作,拓宽货币化补贴资金渠道,扩大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范围。(二)完善两户以上合住一套住房、临街一层改变使用性质房屋、各类转制企业住房按房改政
    2023-04-22
    332人看过
  •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居民建造住宅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市人民政府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四日以株政发〔1986〕3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暂行规定》,现根据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就加强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民建造住宅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为了缓解我市住房难的矛盾,在鼓励购买商品房的同时,允许城市居民(包括干部、职工,下同)个人建造住宅,但每户只能有一处住房。个人新建住宅后,必须在两个月内退出原住公房。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各种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二、居民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近郊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符合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兴建个人住宅。违者,按违章建筑处理。三、城市个人建造住宅,必须夫妻双方都有本市城市户口;必须是无房户或在私房建成后保证交出公房的住户;必须有正当的资金、
    2023-06-10
    416人看过
  • 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是市、县(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职能。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城区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规划工作。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的经费(包括城市规划编制经费和城市基础测绘经费等)应当纳入城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第五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第六条编制城市
    2023-06-10
    189人看过
  •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十五日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市建设拆迁安置中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4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是指政府和被拆迁人按一定产权比例,共同拥有同一套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房屋被拆迁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淮安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指导工作。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清河区、清浦区共有
    2023-06-08
    378人看过
  • 长春市劳动用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的招收、招聘第三章职工的流动第四章劳动监察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企业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待业人员就业的正常进行,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用工单位。第三条企业享有依法招聘录用职工、选择用工形式、安排工作岗位和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者同劳动关系的自主权;劳动者享有自主选择职业、单位、劳动岗位和依法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同企业劳动关系的权利。第二章职工的招收、招聘第四条企业招收职工,应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第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招收录用职工及其人数、
    2023-06-09
    367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市区拆迁安置解困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切实解决市区货币拆迁安置中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解困房建设本意见所称的解困房,是指政府统一组织建设,供应清河、清浦两区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土地开发整理拆迁以及储备用地上困难户购买的安置房。解困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规模开发、总量控制、分步实施、以需定产、配套建设”的原则,建设规模一般不低于5万平方米,户型设计要经济、适用,最小套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两室一厅),最大套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市房管局、城建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区的城市建设实施货币拆迁过程中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解困房年度建设计划,列人市房地产年度开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解困房建设应建立项目储备制度,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城市三类以外地区储备解困房项目建设用地。解困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
    2023-04-22
    189人看过
  • 宁波市拆迁宗教团体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宗教团体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房屋的,除按《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外,同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拆迁宗教团体房屋,拆迁人、拆迁单位应当与宗教团体进行协商,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四条对已依法登记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便于开展宗教活动的原则按原规模、原建筑面积予以重建,不作房屋差价结算。法律、法规对拆迁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拆迁属宗教团体所有、由宗教团体人员使用的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必须自行安置好使用人;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适用下列规定: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资金按被拆迁住房的评估金额确定,安置用
    2023-04-22
    286人看过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二00二年六月八日)为加强房屋拆除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拆除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在本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范围内进行房屋拆除规定如下:一、市房屋拆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房屋拆除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房屋拆除安全管理的规划,审批房屋拆除方案并监督实施。(三)参与房屋拆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对从事房屋拆除安全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法规、政策及技能培训。(五)组织房屋拆除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六)掌握并及时发布房屋拆除安全信息。二、承担拆除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房屋拆除实施方案
    2023-04-22
    206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
    2023-06-10
    412人看过
换一批
#拆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拆迁安置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 1、原地安置; 2、是异地安置,具体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助费。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 更多>

    #拆迁安置
    相关咨询
    •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第十条是怎样规定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05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房屋拆迁申请书和拆迁计划;(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建设平面图;(四)土地使用权属的批准文件;(五)银行存款证明。
    • 政府安置房和房屋拆迁有什么区别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1
      房屋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指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剥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同时丧失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市场交易价格补偿的行政购买行为。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拆房、搬迁、还建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未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不予受理废止了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5
      这是当时特定背景下最高院的一个决定,当时政府又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多数上告到法院的是人民政府告被拆迁人不履行政府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政府利用法院支持政府行政强拆,把政府应该承担责任的政府行政强拆转嫁到人民法院变为司法强拆。法院当然很为难了,支持了被拆迁人政府败诉拆迁工作无法进行下去,支持了政府法院成了政府的帮凶,天下也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了。最高院作出这样的决定是当时没办的选择,实际上是对普通老
    • 关于拆迁房屋,政府能不能强拆?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03
      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可以强拆房子,按照该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地补偿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征收空闲地、荒山、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