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一、深圳房地产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3)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证》;
(四)变更证明文件:
1、房地产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变更证明文件;
2、房地产坐落名称或者房地产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文件;
3、房地产用途改变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或协议书;需补交地价的,应当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
4、非商品房转商品房的,应当提交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增补协议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5、在权利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宗地或者房屋的基本登记单元发生分割、合并的,应当提交土地或者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以及测绘大队出具的测绘报告;《房地产证》因分户而换(分)证的,应当提交原《房地产证》及与原报建规定相符的竣工查丈报告及分栋、分户汇总表;
6、土地使用权期限变更或者续期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年限变更(或者续期)合同及付清地价款证明;
7、共有房地产分割或者共有性质发生改变的:
(1)共有房地产实物分割的,应提交分割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及测绘查丈报告,协议分割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登记份额未明确的共有房地产申请按份共有登记的,应提交产权份额分割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3)共有性质发生改变的,应提交共有人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将按份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共同共有的协议书。
8、企业改制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改制批复、土地主管部门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批复或者备案意见、工商部门变更信息以及其他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
二、房产赠与子女过户流程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二)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契税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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