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法律原则(一)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目标自近代以来,各国宪法都规定了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这表明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尊重。为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性保护,应当在一定范围内确认公民的“法律主体性”,赋予当事人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程序主体性”,即程序主体地位,这被称为“程序主体性原则”。程序主体性原则要求程序系统的概念、设计和运行应符合程序利益相关者的意愿,并赋予程序主体一定的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和程序反对权,本文进一步探讨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存在价值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规范意义,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和运用该制度。笔者认为,该制度的建立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受理阶段的案件审查是确定管辖权的主要程序。然而,由于审查员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仅基于检方材料,因此审查本身的不完整性使得法院无法在本程序阶段排除所有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因此,有必要建立管辖权异议的救济措施;第二,控方有权在法律范围内选择被起诉的法院,而被申请人在应诉时是被动的、被动的,这可能导致双方诉讼权利的不平等以及诉讼和程序的不公正。然而,“程序正义是法律的正确选择和适用,也是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2]因此,为了贯彻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管辖权异议制度应运而生。此外,管辖权异议制度还具有在社会整体层面宣告正义的作用。如果法院对其正当程序有很大的信任,它也会对公共判决有很大的信任;[3]第三,目前,中国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并未消失。控方往往因法院管辖权不正确而损害被申请人的权益。这种不公平的诉讼不能保证实体法律正义的实现,这无疑会削弱公众的守法意识,使公众鄙视诉讼,最终为社会做出不公平的示范。[4]因此,赋予被申请人管辖权异议权利已成为诉讼救济的必然手段。其目的是确保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防止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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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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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什么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8管辖权异议,是指法定主体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向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主张和意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制度有明确规定,但此项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涉及。 由于在刑事诉讼中未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实际上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有违司法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建立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权异议制度。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具体内容,各国之间存在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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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什么是管辖权异议听证?澳门在线咨询 2023-01-151.经法院书面审查,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好确定的,或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争议较大的,当事人要求质证的,受诉法院应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准开庭模式)。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确定管辖权的证据也是程序方面的证据,只有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证据才能明辩真伪,才能得到程序的公正,乃至实体的公正,所以管辖权听证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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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异议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25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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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次数限制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13管辖权异议只能提一次,且只能由案件的被告提出,其他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审议。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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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辽宁在线咨询 2021-11-11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诉讼文件的送达地点: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案件已由贵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不在贵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