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对于集体来说是永久的,对于村民个人并不是永久的。若是村民擅自将宅基地转让给他人,或者村民死亡后,宅基地上并没有房屋,那么该宅基地就有可能会被收回。
具体有如下情形:
1、农户建的房子倒塌两年后未重建,集体应回收土地使用权。如想继续使用,符合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农户申请的宅基地已满两年但没建房,也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建房需重新申请宅基地。
2、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移居境外,丧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原农村房屋仍属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可以一直使用直到房子自然损坏,但没有重建的权利。
3、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面积的合计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时确权。
因继承取得房屋的宅基地可确权。
农村宅基地确权意味着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对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作用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对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作用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
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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