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了一系列政府环境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7:21:37 287 人看过

新环保法立足于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在明确社会各方在治理环境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基础上,突出强化了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责任。

政府环境责任有何变化?

提到政府责任,首先应该明确一个问题,在环境领域,政府的责任究竟起什么作用?新法总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中国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中是一个主导力量,实际上在环境保护中也是一个主导力量,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主要机制和作用还是在政府身上,因此新法强化了政府责任,让地方政府负责,确立了目标评价制和考核制度,让政府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起更大作用。

在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之下,新法具体规定了两方面的政府责任,一是带有监管性,或者说预防性、保护性的责任;二是责任追究方面,也就是法律责任。这两个方面构成了前面提到的政府应该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之下的两个下位性责任。责任不是抽象的,应当转化为一系列具体明确的职责。

责任怎么细化?

污染治理是要花钱的,技术的开发、设备的购置及运营都需要很大成本。新法规定了政府应保障环保财政资金的投入十分必要。新法中,资金的准备和未来的投入是重大问题,不仅是企事业单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投入上如果没有跟上,执法力度能否跟上,这是要考虑的。

此外,对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也构成政府责任的组成部分,这些在总则当中都有所体现。再有,第十三条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一定要与环境相适应。新法中提到政府环境责任,不能单纯就环保谈环保,而是要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宏观的视野当中。政府的责任还包括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不单是环境主管部门,还有规划和其他部门,也包括公众参与。一开始规划就考虑环境因素,这是政府的责任。

不履责如何追究?

政府如果没有尽到责任,该如何追究?政府不作为、滥作为带来的责任追究问题该如何落实?专家认为有3个方面:

其一,新法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同时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将环境纳入考评,这改变过去只注重经济指标的观点,同时结果向社会公开,隐含对政府的考评应当有环保内容,这是重要法律依据。其二,增加信息公开一章,政府是否尽到责任,应将相关信息纳入公众监督。信息公开除了对企业带来震慑作用、声誉上批评外,政府处罚力度是否足够、是否合法,公众完全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来评价政府是否尽到职责。其三,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对政府的责任追究方面。认定和追究政府相关人员的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将其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同时加重了应承担的义务,所以,政府环境责任问责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新法第六十八条作了详细规定,如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篡改、伪造或者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政府应作出哪些改变?

首先,要充分理解法律出台的背景、精神和意义;细化现有条款中对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分配;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这部法律:到底哪些方面强化了?赋予了哪些新的权力和责任?责任体现在哪些方面?政府的监管责任有哪些,法律责任有哪些,要一一列明。

其次,改变政府行为习惯和做事方式。新法要求政府首先改变自己的行事方式,如规划,要将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因素考虑。政府考评中,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和上级部门也应该把环境保护作为重要依据。宏观的改变更重要,环境保护在一个地方、区域究竟占什么地位,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解决了这个问题,才是新法确定的具体责任。第三,形成社会合力。除了政府职能部门改变,另一方面就是要强化社会合力。

当前,以政府管理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在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转变,是我国政府环境责任发展的新趋势。环境治理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公共环境利益。因此,新法强调政府要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客观地谈论政府环境责任,重视、强化政府责任,并不是说政府能包揽一切,替代企业、公民个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当然,如果政府仍然按照传统思维模式管理,在宏观目标调控、具体监管措施、经济发展方式都没有转变的前提下,环境问题还是解决不好的。当前,政府的责任更重要的是透过政府渠道,发挥公共服务责任,督促企业、公民个人履行责任,这种情况下才能真正改善和保护我们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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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2日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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