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1.劳动争议类型2.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3.劳动法律关系与就业法律顾问的关系4.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6.总结劳动争议并非前卫和新颖,但这在工人和雇主之间是永恒的。当前,随着企业管理机制的不断转换和劳动用工制度的不断推进,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过去,劳动争议主要是由行政处罚引起的,但目前,由福利、保险和待遇引起的争议以及由休息权和工作权引起的争议已经大量出现,并逐渐增多。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1999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0191件,涉及职工493757人,同比增长28.3%和32.2%;199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集体劳动争议9043件,涉及职工319241人,分别比1998年[1](第40页)增加33.6%和27%,如果您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仲裁不满意,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呈现出逐步上升的趋势。劳动争议案件是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民事案件类型。当前,面对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劳动法的调整也日益不足。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11月26日至1999年7月7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劳动争议仲裁主管部门,发布了62部劳动争议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调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现实的需要还很远。面对上述现实,最高人民法院利用其制定司法解释的法定权利,制定了11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最新的司法解释是《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然而,随着新型案件的不断出现,司法解释的作用显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我想用本文来分析与劳动争议相关的几个问题,也希望能有助于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更好地解决劳资纠纷。1、劳动争议类型劳动争议,又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实施过程中因利益分歧而发生的争议,条例或履行劳动合同[2](第70-71页)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工人和雇主,劳动争议是为实现劳动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因此,由于对劳动争议的内容和性质的理解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根据各国的现状,劳动争议一般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否占多数,争议内容是否普遍,可分为集体劳动争议和个人劳动争议。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职工人数超过三人且有共同原因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如果争议双方是雇员个人和单一雇主(或其他用人单位),则为个人劳动争议。在资本主义国家,劳资纠纷是阶级对立。因此,国家对这两种不同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处理制度,;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争议基本上不存在对抗性问题。因此,中国没有规定个人纠纷和集体纠纷两套处理制度,而是采用同一种处理制度。但是,从未来的发展来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集体纠纷将逐渐增多,对社会的影响和震动也将越来越大。因此,我认为中国应该区别对待个人纠纷和集体纠纷。2、根据劳动争议涉及的内容,可分为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劳动标准纠纷、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规则)纠纷。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划分,我们可以感受到劳动争议的复杂性和普遍性。如劳动合同纠纷,包括因订立、变更、终止、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也是最常见的劳动争议;劳动标准执行纠纷是指企业执行国家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处于改革时期,制度比较混乱,职工与企业之间因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发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对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处理这类劳动争议的要求十分迫切,;违反劳动纪律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规则)是指员工因不满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劳动规则)的处罚而引起的争议。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员工的人格和声誉以及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处理此类纠纷需要依法办事,尊重事实,谨慎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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