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3 09:40:32 337 人看过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污染环境犯罪,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益。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等。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行为对象是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1)、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2)、放射性的废物是指放射性元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

(3)、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废物的统称。

(4)、有毒物质是指那些直接或间接为生物摄入后能导致生物或其后代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

常、机体变形或死亡的物质。

3、一般废物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如行为人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是一般废物,则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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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3日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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