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3、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可参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缴费标准和方式
1、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2、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从2016年8月1日起,可优先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收缴工伤保险费。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职工在内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法定退休年龄内职工。
三、工伤认定
1、进一步明确了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和责任;
2、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凡是施工现场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受到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3、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工伤待遇
1、对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2、按项目参保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发生工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违法转包、分包导致工伤事故的,由违法转包、分包单位承担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五、其他
1、本办法从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4〕44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取消了原建筑项目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两项参保和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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