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2:20 483 人看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加快我省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现就加快全省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全省土地权利法制化建设的迫切要求,是依法保护城镇住房用地权利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目前我省的土地登记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土地登记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特别是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严重滞后,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房屋产权人合法的土地权利得不到保护,住房二级市场的发育受到限制,政府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土地权属纠纷不断,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土地登记发证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各地要从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快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加快进度,转变作风,按时完成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加快工作进度,按时完成任务。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今年年底前全省要基本完成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今后,凡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户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明。2004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时,必须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周密安排,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二)搞好调查研究,规范登记行为。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重,情况复杂,政策性法律性强,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城镇住房用地土地登记面积分摊具体规定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土地登记发证要按照先易后难急用先办的原则,对权属明确无争议、急需进入二级市场的城镇住房用地,以及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和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应优先办理。

(三)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利益,各级政府要按照“便民、护民”的原则,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证速度。

(四)加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在登记发证过程中,要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土地纠纷调处工作。对调解不成的,市、县政府要及时依法裁决。严防借土地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发新的土地权属纠纷。对借机制造矛盾、干扰登记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办会会议制度,负责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出售公房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提供有关资料,积极组织购买住房的职工和业主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乡镇政府要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02年9月27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3: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所有权相关文章
  •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城乡居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引导农村搞好村镇建设,节约和保护耕地,现对有关事项作以下规定:一、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论是改建、扩建,还是新建,都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绝不允许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承包责任地中起房建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迁并,改造旧村庄,将原址复耕还田。二、农村居民要求建住宅需用地的,必须向乡(镇)政府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后,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凡占用耕地的必须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凡占用非耕地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动工。对无年度用地指标,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不得批准使用宅
    2023-06-10
    157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的规定,为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是保证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有效维护被征地农
    2023-04-22
    152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党的劳动就业方针,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解决好城镇就业所需的生产和经营场地,特作如下通知:一、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生产和经营场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城建规划、房产管理、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研究,统筹规划,统一安排。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应结合城镇商业网点布局进行规划,注意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与周围环境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不得妨碍交通。三、经城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可以在市区内划出一定的地段或街道,恢复传统性的摊市和商品市场,允许集体和个体户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服务活动。四、个体工商户需要经营场地,应持所在街道(区)的批准文件(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办的集体企业需要场地,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经营性质、拟建位置、所需面积
    2023-04-22
    181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驻郑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登记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为了依法开展驻地在郑州市市区的省直机关和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工作,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制定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政府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省政府登记的土地包括下列在郑州市市区范围内(市辖金水区、中原区、管城区、二七区、邙山区)的国有土地:(一)省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军区、民主党派、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二)省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三)省属或省直单位主管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四)省政府出资取得的其他国有土地。三、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办理省直机关和单位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土地权属的审核,审核后形成正式文件,用于土地登记。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的国有
    2023-04-22
    462人看过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和《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进行初始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由当地区县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二、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手续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的权利和义务。全市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国有农用地使用者必须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出席现场指界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居)民委员会或依法行使村(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管理职能的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
    2023-04-22
    213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调整国有土地利用结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积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二、除商品住宅用地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均可以按照本意见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土地租赁
    2023-06-10
    105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房屋产权验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1986年在全省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以来,基本上解决了历史上遗留的房屋产权不清、产籍不明问题,对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迅猛,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特别是住房制度改革后多种产权的出现,给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房屋产权不清,自然状况与产籍不符,出现新的漏管、弃管房产,新开发建设的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等,不仅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房地产管理,使国家应收的税费流失,而且将直接影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推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将在全省开展城镇房屋产权验证、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规划范围内的公有(包括军队、“三资”企业、宗教团体所有)和私有(包括外国人、港澳台同胞
    2023-06-10
    259人看过
  • 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为了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实行重点项目建设分级管理责任制。各级、各部门都要把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列为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行政主管领导负责制,切实把重点项目建设抓紧、抓好。今后,省只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落实省承诺的资金,对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涉及省的有关问题的协调等。各市地的责任是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保证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解决好当地的工农关系、征地拆迁及配套工程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为重点项目的施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二、实行建设项目法人投资责任制。今后,不论是市地项目还是省定重点建设项目都要明确投资主体,实行项目法人投资责任制,由法人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归还贷款本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凡法人不明确、投资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两个及其以上投资主体合资建设的项目,要组建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2023-04-22
    435人看过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并由建设部以《关于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建规〔2002〕38号)予以函复。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实施《规划》。《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发展的指导性文件。《规划》依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化目标、城镇发展布局与发展规模、区域基础设施布局等的指导原则;确定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的控制原则,对于指导和约束区域内城镇总体规划的制定及推进区域内城镇化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地、各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在《规划》的指导下做好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各项工作。二、实施全省城镇发展战略,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按照《规划》中提出的全省城镇发展战略,到2020
    2023-04-22
    204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部研究决定,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农村地籍调查,保障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重要意义。农村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中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是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促进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支撑。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组织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利用类型、
    2023-06-10
    289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三年七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土地权属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辖区内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本规定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
    2023-06-10
    435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现就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重要性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不断得到加强,有效地保护了耕地资源,也有力地保障了我省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以出让、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兼并和置换等,下同)、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屡有发生,在数量和规模上有不断扩大的趋势,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客观存在。这些现象虽然与现行的农村集体
    2023-04-22
    292人看过
  • 关于依法加快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130号吉林、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侨务办公室:国务院近期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对全面推进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决定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全国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十分关心归难侨的生产和生活,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维护华侨农场职工特别是归难侨的合法权益。华侨农场成立以来,土地是农场发展生产、搞活经济和安置归难侨的重要载体和依托,是职工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把全面推进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作为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进行了部署。开
    2023-06-10
    253人看过
  • 河南省关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实施细则
    一、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二、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三、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四、审批公告期满
    2023-04-13
    315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由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构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更多>

    #土地所有权
    相关咨询
    • 乡镇人民政府能否获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7
      集体土地所有者有三个:村集体、村内小组、乡镇集体。
    •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如何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27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凭证管地用地。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关心并清楚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情况,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此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政府统一
    •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对于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权规定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6
      现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一个依法依规相互配合的过程,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那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注意事项是什么呢。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注意事项: 一是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是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集体土地的宗地划分需要符合《土地登记办法》关于宗地的定义; 三是弄清楚集体土地宗地范围内是否有国有土地; 四是本集体土地宗地范围内是否有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 乡镇政府是否有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买卖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3-12-18
      乡镇政府是否有土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或者归集体所有,所以乡镇城府没有土地所有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
    •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具体内容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5
      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要以现有土地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和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打乱重分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个别村(组)部分群众要求调整地块的,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对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地块,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