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拆迁怎么分安置房?
1、房屋被拆迁,需要按照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分配安置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常见安置房的分割方法
(1)抽签
把拆迁村民分成小组,以小组形式抽签,在抽签前把所有的房子按照大小、类型等分号,为了确保公平,村民和开发商可以选出代表作为监督小组,抽签结果不能更改,但是出现特殊情况可以协商。
根据拆迁协议规定,安置房全部采取抽签形式进行选房,按村统计的拆迁户名单顺序先抽取顺序号,再由顺序号抽取房号,顺序号一次性抽取,一户在一种户型面积自报几套,房号可同时抽几次,抽签以拆迁户本人为准,需要委托他人的需到现场签署《抽签委托书》,并由公证单位、区农民公寓办、镇纪检、监察和10名拆迁户代表进行全程监督。
(2)其他情况
安置房分配方式多种多样,参考标准也不一样,如果不满意可以协商,但是大致方向及分配面积等必须按照之前的拆迁协议规定。
二、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拆迁安置房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可以结合以下情形分析: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
(2)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
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
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所得回迁房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城中村改造等协议拆迁中的补偿安置方案具有可诉性吗?
城中村改造等协议拆迁中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具有可诉性,具体理由如下:
1、补偿安置方案具有从属性,无法单独成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等特征。补偿安置方案是解决土地或房屋被依法征收后的补偿问题,其性质决定了其不能脱离征收决定而独立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在整个协议拆迁过程中,政府并没有作出征收决定,因此其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具备行政行为的特征,不具有可诉性。
2、协议拆迁中的补偿安置方案属政府要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在未经法定征收程序的情况下,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是为了号召被征迁人与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实现房产转移和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目的。这种补偿安置方案性质上只能属政府向被征迁人发出的要约,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强制力。政府不能依补偿安置方案强迫村民出让房产,村民也不能强求政府购买房产。是否与政府签订协议,完全是被征迁人的自由意志。一个没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的行为,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3、被征迁人有后续救济途径。
在被征迁人未与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其保有继续占有使用宅基地及房产的权利,保持其权益处于未遭受侵害状态。如果政府机关为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对未签订协议的被征迁人实施强行拆除房屋或断水、断电等行为,被征迁人可以依法就这些后续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n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n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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