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应如何处理
根据是否在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为标准,可以将股票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前者是指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上的股票。记名股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状况的掌握,便于公司对股份流通情况的了解。如果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股东可以根据法律寻求相应的救济。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二、记名股票遗失或灭失的救济方法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公示催告程序主要为: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失票人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止付,以利于保护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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