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计划的成员能否行使股东的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01:43 211 人看过

2000年7月,B、C、D三个自然人共同投资成立a公司。2002年4月,某公司成立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未经登记注册。2002年4月,股份制委员会向鄂武商颁发了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附注记载,股份制协会会员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对股份制协会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章程中,也有同样的规定。2002年9月19日,B、C、d三方作出a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d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转让给B公司,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中登记的股东为C、B,2007年5月25日,C、B召开了a公司第十次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将a公司拥有的“分布式处理平台”和“网络管理平台”两种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转让给a公司免费控股子公司

作为股东会成员,e是否有权以享有a公司股东权利为由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确认a公司第十次股东大会决议将a公司“分布式处理平台”和“网络管理平台”两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无偿转让给f公司的内容无效,并要求作出上述决议的股东C、B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给予赔偿,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决议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股东滥用职权,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e主张确认a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要求作出上述决议的股东C、B赔偿a公司的损失,前提是C、B作出a公司第十次股东大会决议时,e具有是a公司的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不合法或者侵犯a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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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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