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建筑工程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9 06:36:53 119 人看过

一、生效建筑工程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工程合同生效条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主体合格,也就是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其次是意思表示要真实,也就是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应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是内容合法,在合同中约定的一些内容需要是合理合法的,否则合同将无效。具体如下所述:

有效合同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合同生效即合同发生了法律约束力。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条件常常被称为合同的有效要件。

二、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种类

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

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n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n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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