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五)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第四条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参与劳动争议协商
第六条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第九条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
第十条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三章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一条工会应当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一)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是其维权的基本职责所在
(一)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是工会的基本权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2001年我国修改颁布的《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些规定,不仅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作为基层工会来说,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就是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此可知,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是其基本权利之一。
(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同时也是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体现。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中国工会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工会既不同于政党组织、政府组织,也不同于一般的群众组织,而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性和广泛的群众性相统一的群众组织。《中国工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修改后的工会法更是明确提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市场主体各方利益的日益明确,以及用工制度的契约化,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劳动争议以及集体劳动争议呈持续大幅增长态势。这是职工权益受到侵犯、劳动关系矛盾的集中体现,也是职工最需要工会的时候。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积极的参加劳动争议处理,以维护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履行其基本职责的必然要求,是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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