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专项治理有哪些措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33:06 131 人看过

一、超期羁押专项治理有哪些措施?

法院在日常工作中,要求看守所与办案单位建立羁押期限电话联系制度,即看守所民警及时登记每个案件的办案人员联系方式,并且定期抄送一份给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备存。如果看守所民警通知办案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出现办案人员拒不执行的情形,则由该院驻看守所检察室通知办案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法院通过“检察网格化”建立工作联系,定期或者不定期走访办案部门,与监察委、公安局及法院的办案人员座谈,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互通超期羁押情况,并就超期羁押问题互换意见,共商对策,消除分歧,形成一致意见,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

法院还进一步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协作监督的机制,即侦查监督部门及时将在押人员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告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公诉部凡受理审查案件、退补案件及移送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的时间等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信息互通,让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目标更加明确,方法措施更加有力。

二、严重超期羁押是否有法律依据规定

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制理念,亵读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三、超期羁押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超期羁押时间规定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为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为8个月零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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