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7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号】署加函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0-6-17
【生效日期】2010-6-17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厦门、南昌、青岛、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黄浦、重庆、成都、西安海关,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厦门、江西、山东、湖北、
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精神,支持国务服务外包企业规范健康众发展,海关总署、商务部决定自7月1日在全国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全面推广实施海关保税监管模式。现就推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城市。在现有10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将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模式推广到目前全部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增加的推广城市有:北京、天津、重庆、广州、武汉、成都、济南、杭州、合肥、南昌、厦门等。
二、推广企业。适用范围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将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经评定不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名单抄送示范城市直属海关备案,由直属海关将相关名单转告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主管海关凭认定名单和认定文件办理保税备案等有关手续。
四、海关对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按服海关署署相关规定办理。
五、各级海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服务外包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服务外包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有关要求,支持各地深入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六、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各级主管海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配合,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及时沟通反馈信息,不断总结管理经验,为国际服务外包产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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