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9:59 439 人看过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2月24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日

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市场评估价格和补偿方式

(一)补偿方式及选择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为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建设工程和招标拍卖地块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可以选择以原区位基准价和房屋重置价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并由拆迁人提供定销商品房指标的补偿方式(其他性质的拆迁项目不适用此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以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购置房屋,不享受定销商品房指标的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不得兼选。

市政府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二)古城保护等拆迁行为的政策适用问题

根据规划要求和古城、古镇、古村落保护需要逐步迁移居住人口,改善居住环境的,可以参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二、评估机构的准入和确定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目录中选定并进行公示。如同一项目内半数以上被拆迁人持有异议,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三、评估结果公示和答疑

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接待场所,向其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四、评估复核和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3日内,可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技术鉴定。

五、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定销商品房总价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该总价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不愿自行购置房屋的,可以放弃前款补偿,由拆迁人直接安置最小户型的定销商品房(产权房)。

定销商品房户型标准以《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

六、私房落实政策房屋的补偿

拆迁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不包括原租户性质)私有出租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按照该金额的80%对原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

七、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按非住宅房屋认定,经营面积按土地变更面积或房屋租赁面积认定。

八、价格标准适用时点

房屋拆迁评估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九、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06: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文章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1月8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苏州市区第一轮有偿使用期中首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将于2005年1月届满。为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实现第一轮向第二轮平稳过渡,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第二轮有偿使用的基本思路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和《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坚持以适应社会需求和实现"两个率先"为指导,以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以扶持优势企业规模化经营和整合管理服务为方向,进一步提高客运出租汽车的服务水平,提升
    2023-04-23
    93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苏州市区城市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明确苏州市区城市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今后,我市将视情对苏州市区城市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予以调整。专此通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十月十日苏州市区城市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一、主要街道(157条)1、人民路2、人民南路3、三香路4、道前街5、干将路6、临顿路7、齐门路8、养育巷9、中街路10、景德路11、白塔西路12、白塔东路13、北环路14、凤凰街15、带城桥路16、竹辉路17、新市路18、十全街19、东大街20、司前街21、十梓街22、五卅路23、南环东路24、桐泾南路25、南门路26、金门路27、虎丘路28、留园路29、桐泾北路30、南环西路31、广济路32、广济南路33、阊胥路34、西环路35、东中市36、西中市37、因果巷38、旧学前39、娄门
    2023-06-10
    328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城管局、规划局、交通局制订的《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一、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维护等经营活动,根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所称机动车辆清洗站是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潢、美容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辆清洗维护服务站(场、点),凡在苏州市区范围内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站均必须符合本标准。三、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市容环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的市容环境管理工作。四、开设机动车辆清洗站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城市排水和交通安全等要求。五、苏州
    2023-06-10
    157人看过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8年7月18日市政府8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为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规定,各地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针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一、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对不具有商业开发价值或不适于商业开发的几处棚户区由政府直接组织进行改造。根据因地制宜、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原则,结合历年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分别采取不同的拆迁改造和安置补偿政策。(一)萨尔图区油田产能建设区域内棚户区改造政策。
    2023-06-05
    445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一、有关说明1、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依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制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2、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3、南京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8个城区共划分为6个级别27个分区。4、建邺区所辖江心洲,栖霞区所辖八卦洲不列入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划分范围,涉及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可参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六级区位的相关标准执行。5、溧水县、高淳县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区位级别划分方案,制定各自辖区内房屋拆迁区位级别。6、拆迁区位按分区加区位级别
    2023-06-10
    93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八月十七日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五条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
    2023-04-22
    275人看过
  •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管理,严格保护优秀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城市各类已登记的文物遗存范围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紫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紫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成部分,在划定城市紫线时,应当确定城市紫线控制的对象和范围、紫线区域的用地性质,规定各类紫线区域的控制原则。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紫线:(一)各级
    2023-06-10
    139人看过
  •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市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惠州市市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市房产管理局反映。惠州市市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改造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拆除市区公、私产房屋,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惠州市市区规划范围内,从事国家建设、城市改造、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市政设施等需要征用土地拆除公、私产房屋的建设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市国土局负责市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征地拆迁房屋产权鉴证和安置、补偿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标准的
    2023-06-10
    392人看过
  •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数字证书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苏府办[2008]24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信息办)制订的《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数字证书应用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数字证书应用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98号)精神,加快推进数字证书的应用和普及,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平台和网络信任安全体系,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府在线的服务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特制订本意见。一、推广意义加快推广苏州市数字证书,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平台,有着广泛的现实意义。一是能够为用户使用网络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障,进一步推动电子政务服务的应用和普及,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二是保证各级政
    2023-04-24
    416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社会职能,有计划地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现结合我市居民收入与住房实际情况,提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如下:一、提高低保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继续实施《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按照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
    2023-06-10
    421人看过
  •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发布部门: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六政[2006]8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6年2月17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需要对房屋拆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2023-04-23
    111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月十二日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街景的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管线附属箱、附属亭是指交警信号灯控制箱、有线电视箱、通信交换箱、供电配电箱、路灯控制箱、燃气调压箱、电话亭、书报亭、信息亭、邮政信箱、自动售货机等。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以及道路两侧设置的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建设必须
    2023-06-10
    91人看过
  • 吉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中心城区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知
    吉州、青原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6月16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建设的要求,为妥善做好两区域范围内被拆迁农户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原则推进中心城区拆迁安置工作,加快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1、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充分授权,为吉州、青原区政府做好拆迁安置工作提供条件。2、兼顾市区两级利益原则,充分调动吉州、青原区政府积极性。3、维护群众利益原则,尽可能考虑群众切身利益,赢得群众支持。4、维护稳定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办事,耐心细致做好工作。二、拆迁主体以市城投公司为拆迁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吉州区、青原区政
    2023-07-02
    206人看过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安置补偿,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在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村民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农房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指导意见。第三条农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办理手续,未经批准,农民不得使用宅基地自行建房。推行农民公寓建设,规划区内农房拆迁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农民公寓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的原则组织建设。市建设、规划、国土、计划、房管、物价、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公寓建设工作。第四条农
    2023-06-10
    86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使用者的拆迁补偿。具体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通常是指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和房屋拆迁安置费用两部分组成。 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是指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而确定的房地产价格,即被拆迁房屋的... 更多>

    #房屋拆迁补偿
    相关咨询
    • 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13
      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相城区的开发与建设,规范全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相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第三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拆迁,按照《苏州市城市
    • 苏州市拆迁安置房怎么赔偿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7-11
      关于安置房拆迁怎么补偿主要分两个部分来讲,首先如果是第一次房屋拆迁后自己获得的安置房,现在又面临拆迁,可按正常的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种情况,自己不是安置人员去购买的安置房,并已经居住,现在面临拆迁,根据合同约定,拆迁补偿款由原房主所得,购买人在向原房主索赔。实践当中,安置房买卖问题比较复杂,会涉及到房屋过户交易等纠纷,如果遇到安置房购买,需谨慎签订合同或合同内提前约定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避免后期不必
    • 广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市政府是怎么规定和实施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5
      按被拆除的房屋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的一套产权住宅,且该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广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予以40平方米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40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条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建立由公安、财政、农业、卫生疾控、住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
    • 2022年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2-02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吓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