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复议受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56:15 53 人看过

一、复议事项名称:统计行政复议

二、复议受理机构:枣庄市统计局

三、复议受理部门:枣庄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四、复议受理地址:枣庄市新城综合楼(枣庄市光明大道2521号424室)

五、咨询电话:0632-3316973

六、复议受理的范围:

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市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其没有依法办理行政审批等事项,或者对各市统计局作出的不予授予或变更、中止、撤销有关资格证、证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七、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4、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

5、致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八、复议受理:

复议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复议受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受理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九、复议期限:

对于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十、复议及受理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复议机构的权利义务: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当场记录;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于5日内进行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变更统计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依法给予赔偿;

5、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认为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可以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复议;

3、可以向山东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5、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

6、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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